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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整治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 10家银行“上榜”

    每经网 2014-12-11 10:29

    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消息称,在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中,发现10家银行存在不同程度的霸王条款。据悉,这10家银行包括温州银行、绍兴银行等。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施娜 发自浙江杭州    

    每经记者 施娜 发自浙江杭州

    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消息称,在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中,发现10家银行存在不同程度的霸王条款。据悉,这10家银行包括温州银行、绍兴银行等。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上述几家银行。其中,浙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通报涉及该行的1个合同条款,该行已经修改完毕,报工商局备案后尽快印发使用。

    共涉及8大类消费类合同

    “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浙江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据了解,此次整治工作中,浙江省工商局共收集了在该局注册登记的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浙商银行等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公务卡申领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以及各种理财协议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

    其中,共性问题大致分为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银行免除自身责任、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等6大类。

    比如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对此,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律师:金融消费者可集体维权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地位比较特殊,因此,企业和消费者在与银行打交道、签合同时,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大多只能选择“是”,或者“不是”,而这种双方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应宜逊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因为银行等处于特殊地位,这是卖方市场。只有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合理。工商部门抓这项工作是好事情,相信会慢慢改善。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则表示,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对银行来说,只有通过规范的经营和优良的服务才能赢得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市场份额。

    据悉,自开展整治工作以来,浙江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检查银行193家,检查银行分支机构1129家,检查银行业合同4991份,目前有关银行的消费纠纷明显下降。以杭州为例,2014年9月~11月,共受理投诉15件,同比下降64%。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傅明明表示,总体上,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是比较薄弱,加上单方面维权成本太高,所以很少有这方面的起诉。事实上,相关消费者可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工商部门进行集体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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