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通过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等,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10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通过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等,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据介绍,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积极探索对金融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2010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对保险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指引》,阐述了不受监管实体的类型和风险,明确了监管应当关注的重点,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了参考。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切实防范风险传递。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将险企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定义为,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该《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
对于为何采取间接监管措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中的金融类子公司,按行业性质分别由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实业企业不经营金融业务,依法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不具备对非保险子公司提出监管要求、进行直接监管的权限。但为满足全面覆盖保险公司风险、防范风险传递的需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渠道获取信息,并通过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间接实现监管目的。鉴此,《办法》在总则明确了间接监管的模式,同时在具体章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并明确了金融监管协调的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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