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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商所放开期货公司持仓限制

    上海证券报 2014-09-11 07:25

     

    大商所9月10日下发通知,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放开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制。修改后的规则自2014年9月16日结算时起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则的执行,将为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业务发展和做大做强提供保障,满足产业客户和机构客户市场参与、利用需求,并将大大提高大连期货市场运行质量和功能发挥水平,推动市场在更高层次上发展。

    据通知,此次修改涉及风险管理办法中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强平、大户报告、持仓和时间梯度保证金,以及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调整等。具体为:取消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及相关持仓报告制度、调整超仓强平相关规则;调整持仓梯度保证金管理模式;时间梯度保证金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梯度执行时间从第10个交易日推迟至第15个交易日;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较原规则增加10个交易日左右,延长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持仓管理改为交割月份持仓管理。

    据了解,大商所此次对规则调整的核心是放宽对会员持仓限制及保证金比例要求,进一步放宽和完善套期保值及套利交易管理。在会员限仓方面,以往的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模式是在市场规模大幅上升时按比例进行限仓,近年来随市场规模持续稳步增长,原有限仓模式己限制了期货公司会员规模扩大和业务发展,新形势期货公司对放宽持仓限制的呼声较高。在梯度保证金方面,原标准要求较为严格,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运行成本,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

    大商所在2013年放宽了各品种持仓梯度相关的持仓参数和保证金参数,并将时间梯度保证金由5个梯度简化为2个梯度,市场反应良好,在推动近月合约活跃方面作用明显,市场希望交易所能继续放宽相关标准。在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以及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方面,在近年大商所实施一系列制度优化措施后,各品种临近交割月合约日趋活跃,产业客户和机构客户对临近交割月持仓需求也随之增加,在此基础上,产业客户和机构客户希望交易所能进一步延长一般月份套期保值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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