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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四类险企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每经网 2014-07-31 21:20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7月3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偿二代分类监管继4月份向产险业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类公司是风险小的公司,C、D类公司是风险较大和严重的公司。在监管政策和措施方面,针对A、B、C、D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对C、D类公司,将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在评价内容方面,分类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进行评价,然后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在评价方法方面,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均为50%。量化风险评价标准主要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稳定性,难以量化风险则根据每类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保监会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严重的公司。

    在监管措施方面,保监会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计划。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等措施。

    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每经记者获悉,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启动有关配套具体评价规则的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作为偿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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