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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百日云南祭出“十五不准” 拟试水导游薪酬制度改革

    每经网 2014-01-13 10:00

    1月10日,正值《旅游法》生效百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每经编辑 陈非

    每经记者 江然 发自成都 

    1月10日,正值《旅游法》生效百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旅游购物、签订旅游合同、导游态度等多方面,对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和服务中提出了“十五不准”,并明确处罚措施,以整治旅游市场“强迫购物行为”、“辱骂游客”等突出问题。

    丽江市旅游协会秘书长彭福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十五不准”应是迄今省上整治旅游市场乱象力度最大的一次行动。

    “强迫购物”最高可罚50万

    1月初,丽江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一事再一次牵动全国游客的神经。网上视频显示,涉事导游出言不逊,甚至辱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1月7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发文,对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对涉事导游作出罚款、吊销导游证及拉入“黑名单”的处理。   

    虽然相关部门反应迅速,却也可看出去年10月《旅游法》生效后,“强迫购物”、“霸王条款”等顽疾依然存在,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仍待整治。

    1月10日,云南省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和服务中要严格执行“十五不准”,并明确了处罚措施。

    《通知》首当其冲地对“强迫购物”做出规范: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该《通知》规定,违者将“依据《广告法》,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依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而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对“强迫购物”的涉事旅行社,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此外,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通知》明确要求“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依据相关条例,违者将面临改正、罚款、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等处罚。

    拟试点导游薪酬制度改革

    “《旅游法》生效后,大家最关注的莫过于第三十五条旅游产品模式。云南的执法压力最大,在去年十一之后,也暴露了一些极端、顶风作案的案例,可谓是‘重灾区’,”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

    《旅游法》生效百日,云南再提导游薪酬制度改革。针对目前导游、旅行社不愿意签合同、收入混乱等现象,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段跃庆日前透露,目前云南省正在进行导游改革,意见已报到国家旅游局,“云南或将作为一个试点,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改革导游的薪酬制度。”

    刘思敏则认为,导游“强迫购物”、“辱骂游客”等都是此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结果,眼下应该按照《旅游法》规定,明确劳资关系,从根本上改变导游收入与游客购物提成挂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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