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资改革的力度持续加码。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2014年,国资改革的力度持续加码。
1月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资产转移,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同时,资产交易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在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看来,2014年,国有企业承担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任,而发展混合所有制将涉及到相关资产的转让与交易,提前对其进行规范,能有效规避国有资产流失。
事实上,“不管是买,还是卖,收购过程均由管理层来操作。”一名国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接下来的改革,重要的是加强对集团高管的管理,由此才能真正规避国资流失,促使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提高资产转让透明度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国资国企改革思路,中央企业在改革进程中承担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任。
国资委据此提出的目标包括: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同时支持各种非公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中。
在接下来的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的股权变化必然涉及国有企业和外部之间的资产交易。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月7日,国资委正式下发上述《通知》。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国资委表示应在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来展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而且,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一旦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除了上述办法,国资委进一步要求,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是保护国有资产的第一道防线,扈志亮评价,上述举措有利于体现出将转移的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做出限制”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的机制,防范向相关利益人或团体输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规定,“对竞买人的资格、实力提出较高的要求,有利于国有资产的成功流转和交易,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扈志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加强管理严防国资流失
如何确保即将到来的央企资产交易浪潮平稳推进?
扈志亮表示,“国资委此次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监管国有资产交易和流转,提高其交易水平,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国有资产转让交易方式的细则规范。”
事实上,“不管是买,还是卖,收购过程均由管理层来操作。”一名国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原因在于有能力操控国有资产交易的,都不同程度掌控着权力,而没有权力因素的支撑,国资买卖的流程是无法完成的。接下来的改革,重要的是加强对集团高管的管理,由此才能真正规避国资流失,促使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他指出,当出现流失案例时,首先要弄清的问题是明确流失发生在二、三级企业,还是发生在集团公司总部。在弄清问题发生的层面后,不管是发生在下属企业还是集团总部,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人都应承担责任。引入第三方监管者核清贱卖资产的具体数额,以及企业内部违规发放的奖金及财务支出等国有资产超低价收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追究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人的责任。
而且,在年终考核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薪酬核减的办法,考虑有针对性地降低集团高管的薪酬,例如某高管的原有年薪固定额50万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出现违规交易国有资产,或者是内部发放超额福利时,将此高管的年薪缩减一定的比例,以期起到约束作用。
“此次明确产权,挂牌交易,并且在竞争性氛围中交易,能一定程度上规避个别高管在产权市场操纵价格的行为,这样,国资流失才能避免。”上述国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他同时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价格,严防国资流失,必须加快产权市场的建设,盘活国有资产,从源头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从近些年各地产权交易所的运作状况看,还得下大力气才能扭转无序与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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