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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实行“双升双降”体系 《食品安全法》应“重典治乱”

    每经网 2013-09-15 22:30

    今日(9月15日),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拉开帷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作为当天下午研讨会的重要环节,引起了多位国内法学专家与食品行业人士的热议。

    每经编辑 周以轩    

    每经实习记者 周以轩  发自成都

    今日(9月15日),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拉开帷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作为当天下午研讨会的重要环节,引起了多位国内法学专家与食品行业人士的热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所副所长刘俊海教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张守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等专家先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与会专家的发言中,几乎每一位都会提到李克强总理的"重典治乱","重典治乱这是我们达成的基本共识,"刘俊海在发言中表示,但重典治乱并不意味着仅仅是在事后法律追究的时候严格法律制度,在源头治理中也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

    "加大处罚力度,解决故意违法犯罪成本过低问题。"张守文在讨论中提出,对部分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提高现行法律,包括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处罚下限,第110条修订以后的下限就一两千块钱,违法企业已经挣了二十万二百万,两千块钱根本没什么用作。

    张守文紧接着举了2011年广州市的一个严管严罚的案例,当时广州某食品公司使用回收面包再加工生产面包案,涉案货值11.5万元,当时按照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16万元。涉案企业老总自己讲,这个教训很惨痛,这样的重罚让他真正感觉到法律的红条不能探。

    除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控查处之外,消费者的维权问题,也受到了专家们的关注。

    "我个人认为应当实现双升双降的体系,"刘俊海表示,现在商家之所以实施了一些失信行为,我个人认为就是源于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失信的收入,而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大高于维权的收益。

    成本高和举证难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此外,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商家做被告的时候有独特的成本转嫁能力、市场体制不均衡、很多消费者有搭便车的想法,这些原因都造成了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在刘俊海看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食品安全法》应该做的事就是双升双降,提升商家的失信成本,降低商家的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同时大幅度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另外,《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也是研讨的重点之一。事实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除了《食品安全法》之外还有很多。

    "我们在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就要考虑到配套的或者相关的这些法律,"胡锦光向大家介绍说,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我们的刑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等,这些法律和保证食品安全都有很大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它的性质简单讲,就是一个跨部门的法律,它涉及到市场,涉及到行政管理,涉及到执法。"王晨光解释说,从它的内容来讲,它不仅仅涉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它也涉及到刑法的问题,也就是犯罪的问题,它还涉及到民事方面食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的一些民事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并不能简单的讲它列为行政法。所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的同事,刑法相应的修改也要跟上,所以需要和很多部门法联系在一起,成为综合性跨部门的一部法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此次与会专家在发言时提到的很多问题,已经形成初步的修改意见,准备在此基础之上,就整部《食品安全法》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全国人大全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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