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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签订补充协议 开放73个服务项目

    证券时报 2013-08-30 09:01

     

    香港与内地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第十份补充协议,昨日下午在香港举行签约仪式,由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和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代表签署。新协议共有73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措施,为加强两地经贸合作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

    曾俊华在签约仪式上表示,过去CEPA有效地促进了两地经济融合。截至今年7月底,超过524亿港元的港产货品,享受零关税优惠进入内地,节省关税超过36亿元人民币。此次内地将用于其他协议的优惠加入CEPA内,更有助于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安排。

    具体而言,在金融合作方面,主要有三条开放措施。最受关注的有研究两地基金服务产品互认安排,协议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的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的比例可达50%以上,但实际的互认细则并没有出台。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梁凤仪在记者问答会上指出,相关措施为香港金融业创造了更多商机,为拓展内地业务打开了新的大门,将基金互认的条款放入CEPA内体现其重要性。香港证监会发言人蔡凤仪指出,年初内地和香港证监会已经成立基金互认小组,启动相关工作,其中第一阶段关于两地基金法规的研究工作已经完成,而第二阶段关于两地基金互认产品的范围、实施细则、监管机构工作上的谅解备忘录等事宜也在进行中,但并没有具体的推出时间表。

    此外,CEPA将允许合资格港资金融机构在上海、广东、深圳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而港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也是重要措施之一。

    同时,合资格的香港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金融改革先行先试”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一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不超过49%;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

    银行方面,允许香港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等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惠理集团行政总裁谢伟明认为,CEPA补充协议十内容涵盖推动金融服务业更紧密的合作措施,预期将令香港资产管理业界受惠。

    此外,法律服务方面也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开设的代表机构,聘用内地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电子通讯方面,允许香港数据服务在广东省成立合资企业,提供服务。航空运输、贸易投资、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也有相应的措施推出。

    高燕表示,CEPA签订至今已十年,为内地和香港经济发展开拓新空间和增添活力,未来双方有关部门会研究深化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做好各项CEPA优惠措施的落实。曾俊华表示,CEPA有效促进了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内地还将适用于其他协议的优惠条款加入到CEPA政策中,这将有利于早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安排。 

     

    原文:http://news.hexun.com/2013-08-30/157565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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