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20项行政审批权下放张江高新区试点,以及国家级3项重大财税政策落户张江高新区。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夏冰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夏冰 发自上海
“13类20项行政审批权下放张江高新区试点,以及国家级3项重大财税政策落户张江高新区。”6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从在上海举办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得上述消息。
有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此举对张江高科的影响无疑是积极而深远的。据此,上海张江未来以“园内事园内办结”的运营模式,将切实加快促进园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
13类20项行政审批权下放试点
据了解,本次张江高新区行政审批权下放试点实施共涉及13类20项。包括以下放权限为主,以赋予资格、简化程序、延伸服务为辅的多种方式。其中,下放权限的包括九类十三项。赋予资格的包括一类两项。简化程序的包括一类一项。延伸服务的包括两类四项。最大的看点是土地出让、规划参数调整,此外还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
因为与各地高科技园区一样,张江高科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新区管理体制的“小政府、大社会”特点,大多数分园没有行政审批权,因此,存在的障碍和低效率等问题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对此,今年5月25日,上海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以放权为契机,以张江为先行先试平台,推进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的一体化改革。
据悉,本次试点最为核心的宗旨在于,将原来市、区的一些审批权限下放到张江“一区十二园”的“小管委会”。也就是说,上述权限下放后,试点分园在一定条件下,可对多个关键事项实现园内审批。如:试点分园可采取公开招拍挂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实行带方案的土地出让制度;可受委托进行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前期征询工作。可审批容积率小于2.0的调整内容;审批工业、仓储、研发用地之间的相互转换和拆分、合并以及建筑高度的调整项目;审批产业用地绿化率、建筑密度调整事项;审批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可受委托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预防性卫生审核事项;可在不减少规划公共绿地总量的情况下,实施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可负责管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负责园内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可对符合一定条件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可在指定场地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服务业企业集中登记。
据了解,自1991年起,张江高新区经过20多年的建设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园区汇聚了约3万余家科技企业、1030家研发机构、43所大学和众多金融、人才、市场中介等服务机构。张江高新区约130万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7.65%,博士和硕士占10.16%;244名院士和425名国家级、310名市级千人计划人才80%以上在张江工作。从经济产出情况看,张江高新区总收入和税收长年保持为上海平均增长率的三倍。
国家三项财税政策红利张江试点
发布会上,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侯劲介绍了国家三项重要政策落户张江高新区的有关情况。
具体这三项政策分别为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三项试点政策有效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点范围主要限于在张江高新区范围注册、实行查帐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
据介绍,第一项政策是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政策对试点地区、试点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新增加了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新药临床试验费用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项政策是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政策规定,对试点地区、试点期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项政策是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政策规定,在试点地区、试点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上述三项试点政策有效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点范围主要限于在张江高新区范围注册、实行查帐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
侯劲介绍说,为尽早释放试点政策红利,张江高新区将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政策落实。将拟制配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国家三项重大财税政策的配套办法,为落实政策提供操作依据。
据记者了解,三项政策把支持重点向创新企业、创新过程倾斜,体现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关键。支持对象更加聚焦,比如新增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的加计扣除,加大了对生物产业的支持力度;激励人才更加有力。新政策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到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研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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