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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束大股东减持 给套现顽疾下“猛药”

    证券日报 2013-06-14 09:06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上市企业大股东进行减持约束的措施是给大股东频繁减持套现“顽疾”下了一剂“猛药”。

    “对上市企业大股东大股东进行减持约束,是值得肯定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大股东在上市后疯狂减持套现是中小投资者所诟病的一大顽疾。不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企业上市后,不专注于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减持,将创业板变为“创富板”。

    《征求意见稿》对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的减持行为进一步作了限定,要求他们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李大霄指出,这些措施保证了股东在制定发行价格时不会过高,有针对性地对疯狂提高发行价格的行为进行制约。上述措施加大了对大股东的约束力,通过披露使得交易更加公开、透明。

    也有专家表示,对于大股东减持进行约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位减持的担忧,迫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同舟共济,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之后,大股东可以一抛了之,中小股东被套牢的现状。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与大股东减持并无本质联系,即便有公司因造假而导致投资者资产缩水,可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赔偿,同时,加大对公司造假上市以及保荐机构的连带责任的惩罚力度。

    李大霄还指出,应延长新股上市的锁定期,如延长认购股票的时间或者通过集中上市的办法来约束上市条件,以有效缓解二级市场的压力。 

     

    原文:http://stock.hexun.com/2013-06-14/155122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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