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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那些被漠视的条款

    新华网 2013-04-30 12:09

    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

    又到“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再次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

    “加班”变“值班” 补偿工资“躲猫猫”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除了节假日“想休不能休”,还有不少人“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双休”变“单休”甚至“无休”,却也得不到相应补偿。上海金融从业者齐磊说,他们这一行竞争激烈,周末休息基本上是奢望,下班最早也要晚上10点以后。“忙季”,每周要工作80小时以上,不少同事就自带寝具住在单位了。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把“加班”变“值班”,是偷梁换柱,表面遵守,实际拒不执行。有些岗位节日值班无可厚非,单位支付值班津贴即可,比如保安。但明明是加班,也称为值班,就不合适了。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可实际上,因为加班费的争议而打上法庭的官司非常少。大部分劳动者都有一种弱势心理,不想为了这点“小钱”而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这也成了一些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有恃无恐的底气来由。

    少缴、漏缴社保金 职工救命钱缩水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现实】“公司倒闭了,我们才知道在3至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金,本属于我们的‘救命钱’不见了。”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这家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对此,优美内衣公司回应,漏缴是因为试用期员工用工季节性差异大、流动性强。

    一些单位、企业,迟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并造成“从员工工资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事实上,员工养老、看病等救命钱少了保障,给将来生活埋下了隐患。

    【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的现象比较常见,与日趋完善的社保制度相比,企业社保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女职工怀孕要提前“申请” 产假未完被迫上班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执行现实】近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

    此事尽管已被上级机关叫停,但如何保证女职工基本权益的讨论仍在持续。刘卉玲是安徽安庆的一位新妈妈,产假休到第三个月,单位大小领导纷纷来“探望”,潜台词是:你该上班了。尽管万般不愿,她还是提前半个月结束了产假。她本想给孩子母乳喂养,但此前有同事去争取过哺乳时间,谁知领导大怒:“刚让你休了产假还要哺乳时间?异想天开!”想到这里,刘卉玲上班前狠心给孩子断了奶。

    【专家点评】甘肃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王霞德:生育权是女职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以任何的“工作之需”“内部规定”侵害女职工的生育、休产假和哺乳的权利,都是不当的。说白了一些单位的领导不懂法、不守法,人为将单位权力进行了不适当扩张。对于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进行纠正外,相关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权力监管和规范。

    少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拿啥作保?

    【劳动法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执行现实】木工唐锡贵2010年9月在工地摔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他因伤产生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3.8万余元。但唐锡贵认为他与海南二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南二建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14万余元,因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去年底,海南省高院裁定,唐锡贵是包工头招用的临时工,与包工头形成个人雇佣关系,与海南二建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些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给员工造成“有没有合同,发生工伤等老板照常负责”的假象。但真正“摊上事”之后,结果却大不一样。

    【专家点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发生工伤事故后追索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由于建筑工地特有的包工头制度及建筑公司本身的空壳化,成了贯彻劳动合同制度的死角。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企业逃避用工主体责任,极易造成劳动关系不稳。住建、安监、人社等部门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建筑工地的动态监管,对违法用工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行业工会还要强化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增进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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