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一度被保险公司视为“香饽饽”的个险营销员,近日却因汇丰人寿的“裁员”事件而被置于风口浪尖。上周,汇丰人寿突然宣布关闭其个人营销渠道,近百名受此牵连的保险营销员因此面临“再就业”,虽然汇丰人寿表示其个险业务员将由中德安联人寿全盘接手,但这似乎难以得到营销员的认同,接连几日汇丰人寿营销员正通过各种方式维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汇丰人寿此举,犹如平地惊雷,引发了全国保险业界和媒体的强烈关注。对于汇丰人寿的做法,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其做法欠妥,认为其未顾忌客户利益以及代理人的权益。而一些业内人士在关注汇丰人寿事件时,视野已经从行业“个案”上升至对涉及全国300多万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问题的热议。
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
汇丰人寿“裁员”事件后,连日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陆续接触了多位汇丰人寿营销员,他们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对于此次因关闭个险渠道而影响到的代理人,公司方面是否有补偿?第二,对于代理人已签保单的后续佣金,如何处理?
就前述赔偿问题,有消息称,昨日上午汇丰人寿高管与部分营销员代理进行了首次正式谈判,不过记者昨致电汇丰人寿官方,其称没有新的信息可与媒体分享。
而对于后一问题,事实上上周汇丰人寿方面已有表态,汇丰人寿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已签保单后续佣金的发放,“我们保证会给”,但前提是,投保客户必须按合同每年支付保费。该人士同时强调,“我们并非裁员,这些营销员并不是汇丰人寿的员工。”据称,宣布关闭个人营销渠道会对一部分代理营销员产生影响,但并非‘裁员’,对于汇丰人寿正式员工,公司会进行工作调动。
根据司法解释: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此,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汇丰人寿否认‘裁员’是因为公司与大部分营销员签订的是委托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目前,中国保险业拥有300万名营销员,都存在这个问题。”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讲,营销员的确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此次汇丰事件,暴露出了保险业300万保险营销员大军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
合同未对公司进行约束/
据汇丰人寿的业务员透露,他们目前一共有175个人,其中163位销售人员(23位正式员工,140位代理制员工),另外12位销售支持人员。为了能更好地了解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关系,《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了汇丰人寿与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合同。
汇丰人寿的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法律关系”部分有这样的规定:“本合同之签订,在甲乙双方之间仅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接受甲方委托之保险营销员。”此外,汇丰人寿的合同还重申了“本合同亦不得以字句文义而解释为甲乙双方之间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上,这样的合同约定不仅仅存在于汇丰人寿,也普遍存在于整个保险行业内。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另一份行业大保险公司的代理协议为例。在这份《营销员代理合同》的显著位置写着:“乙方(保险营销员)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这样的声明。
对于合同终止的问题,汇丰人寿的代理合同规定对于合同终止也有明确的规定,如代理人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被终止合同,以及代理人死亡和保险代理资格证失效等情况也将会被汇丰人寿终止合同。其代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如果汇丰人寿关闭个险渠道”,其保险代理人如何安排的问题。
而相对于汇丰人寿的保险代理合同,另一家国有大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规定得要相对详细一些。不过通看两个代理合同,都有同一个问题,即对保险公司主动“裁员”的情况,营销员权益如何保护,并未提及,而这也引起了不少营销员的关注。某国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章女士坦言,他们现在正在关注汇丰事件的进展情况,保险公司只规定了因为代理人的原因将会解除合同,但并没有明确如果保险公司自身违约怎么办,汇丰这个事情对营销员是一个比较大的警示。
营销员权益应被关注/
那么,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营销员真可以说裁员就裁掉吗?来自保监会的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保险营销员为335万。当下,个险渠道仍被主流保险公司视为重点发展的渠道之一,精英的寿险营销员更是各家公司争抢的香饽饽。而汇丰人寿作为第一家宣布关闭个险渠道的公司,其解散个险渠道对营销员的处理方式无疑会广受关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郑伟博士认为,汇丰此举感觉做得不妥,可能在法律上没有特别违约的地方,当然这个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来判断,但是汇丰应该给营销员有一个缓冲,应该在关闭个险渠道之前就和营销员有沟通。
中保协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坦言,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属于代理关系,如果说保险公司需要解除合同的话,那么需要双方根据保险代理协议,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要做到依法解除合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教授庹国柱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汇丰之所以敢这样做就是钻了中国法律的 “空子”,因为保险营销员跟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他们双方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这个代理合同说白了就是营销员拉得来业务就有提成,如果营销员拉不来业务就没有。因为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也不存在雇佣关系,这在整个保险行业是普遍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快营销员制度改革,让营销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微博上表示,汇丰人寿关闭个险渠道影响代理人权益的事件应被关注,行业出台了许多约束代理人的制度,鲜见有保护代理人的措施。改革营销体制或公司业务渠道调整,不能忽视对于代理人权益的保护,损害保险代理人权益,也会对于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造成影响,改革与调整中兼顾各方利益是大智慧。他认为,要解决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说“裁”就“裁”的问题,就需要把保险营销员纳入到各级工会组织中来,让他们成为工会会员,承认他们是劳动者,那么其他的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此外,他还认为,保监会对汇丰人寿的这个事情应该要有所表态。
各方观点
友邦保险:
这对我们是个好消息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将保险个人代理营销模式引入中国,截至2011年,全国保险营销员数量已达335万人。汇丰人寿闪电关闭个人营销渠道事件备受关注,也让整个行业开始深思改革中的营销员体制面临的诸多问题。对此,友邦保险首席执行官蔡强上周在友邦保险年度业绩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些公司关闭了个人营销渠道,对我们而言,这是个好消息,我们可以吸引更优秀的人才。而友邦不会停止对营销员渠道的投资。”
据介绍,在2012年,营销员渠道仍然是带动友邦中国新业务增长的核心分销渠道。数据显示,友邦中国的保费结构中,80%来自于个险渠道,来自银保、电销等渠道的保费只占20%。
业内人士:
中德安联接收被指笑谈
汇丰人寿上周在宣布关闭个人营销渠道的同时,承诺为个人营销渠道主职管理及销售支持的员工提供重新安置工作的机会;中德安联人寿也表示愿意为汇丰人寿所有的个人营销员提供相对应的工作岗位。
不过,对于汇丰人寿所谓安置计划,一些业内人士一笑置之。“反正都是卖保险,只要有客户,营销员哪儿不能去?”一位中资公司营销老总表示,即使没有汇丰人寿介绍,想必中德安联也会抢着要吧。这位在四川的中资老总调侃说,如果自己身在上海,恐怕这两天他自己都准备赶往汇丰大楼去“抢人”。
而一些汇丰人寿代理人也在微博上表示,“短短三年,汇丰个人营销渠道的件均保费在外资保险公司里面排名第一,人均排名第三,年度保费排名第五……”“这么出色的团队和营销人员,哪家保险公司不是抢着要,还要汇丰推荐?”
律师:
汇丰应该给予营销员赔偿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够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公司均是严格禁止的。这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又与通常的民事代理的本质区别。
李滨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方,其无条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一般应当受到限制,保险公司只有发生了其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情况时,才存在无常解除代理合同的可能性。在其他情况下,在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保险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突然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会侵害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利益。
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保险公司若非因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事由而解除与个人代理人的合同关系,应当参照劳动关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若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代理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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