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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金融改革将在十二五期间取得突破

    证券日报 2012-09-24 10:05

    许多重大金融改革均可能在“十二五”期间取得突破,如综合化经营将破冰,金融市场发展继续深化,资本项目开放步伐将继续加快等。

    鲁政委

    2012年9月17日,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反应了我国“在金融发展和改革领域的战略意图”,规划包罗万象,笔者想就其中与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内容择要进行评论。

    给出两大预期目标量化水平

    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5%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保持适度增长。到“十二五”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15%以上。

    但遗憾的是,对于最能够刻画金融业发展质量的一些关键指标,则未能给出清晰的量化目标。比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等衡量银行业稳健程度的指标,未能给出明确的数量预期指标。

    勾勒货币政策转型轮廓

    规划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工具等三个角度,勾勒了未来货币政策转型的轮廓。

    在最终目标方面,将由当前的增长和通胀兼顾转向“更加突出价格稳定目标,关注更广泛意义的整体价格水平稳定”。这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更加突出价格稳定”,这是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行通胀目标制经验的总结和借鉴,也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更加平稳推进;另一方面是“更广泛意义的整体价格水平稳定”,意味着不仅仅关注CPI等商品价格的稳定,资产价格的状况也将被纳入关注范围,这是对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和本轮危机的教训总结。

    在中介目标方面,“在继续关注货币供应量、新增贷款等传统中间目标的同时,发挥社会融资规模在货币政策制定中的参考作用。”这意味着,未来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将会由当前对M2和新增信贷的关注,更多转向对社会融资总量的关注。实际上,当前已在开始按照这种方式操作。

    在政策工具方面,“推进货币政策从以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以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型”,实现从当前的数量工具为主转向将来的利率、汇率等价格工具为主。为了实现这一点,特别需要“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引导货币市场利率的能力”。这意味着,央行需要建立起公开市场操作引导货币市场利率的新政策指标利率,强化公开市场操作价格和数量之间的逻辑联系。正因为如此,规划表示:“继续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疏通利率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风险定价能力,依托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立健全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的原则稳步推进。”这意味着,未来Shibor某个期限的利率,将会成为央行政策操作的目标对象,其很可能是ShiborO/N或Shibor1W。

    描摹金融改革蓝图

    根据规划的论述,许多重大金融改革均可能在“十二五”期间取得突破。

    首先,综合化经营将破冰。规划明确指出,“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在明确表示认可中信和光大集团的中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同时,也表示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

    其次,金融市场发展继续深化。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对金融产品的创新态度高度开放,规划明确表示要“推动发展商品指数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碳排放权期货等”,以及其他权益类期货,“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探索发展风险缓释工具(CRM);二是货币市场领域的创新值得期待,规划指出,要推动“货币市场工具创新,拓宽市场广度和深度,增强流动性管理功能”;三是债券市场的违约可能被允许,规划表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这意味着,当前的各类企业债券不违约的状态,可能在“十二五”期间被打破。

    第三,资本项目开放步伐继续加快。规划明确指出了未来要从“直接投资便利化”、“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便利跨境融资”、“扩大个人用汇自主权”等几个方面,加快资本项目开放步伐。

    第四,给出了利率市场化的任务和路径。规划指出了利率市场化的三大任务:一是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二是发展存贷利率定价替代产品市场;三是建立央行引导市场利率的机制。在利率市场化的路径上,未来将“按照条件成熟程度,通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途径,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

    当然,对备受关注的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国际化等重要改革,规划未能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时间表,也未能给出上述三者之间的逻辑联系、推进次序、主要的风险点及其控制方法,从而给未来的改革留下了较大的争论空间并由此可能延缓改革进程。

    同时,对可能影响我国未来十年里经济和金融稳定的核心因素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总体着墨不多、路径几乎没有提及。

    此外,规划明确表示“十二五”期间政策性银行将作为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存在,但从规划给出的逻辑来看,其存在的理由似乎并不充分。规划表示,政策性银行在开展“政策性业务”的同时,还可以开展“自营性业务”,但两者需要分账管理。对于前者,由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对于后者,要严格资本约束。

    如果这样,实际上政策性业务就可以由商业银行招标承担,政策性银行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时,政策性银行的特殊地位,也使得其从事的“自营性业务”可能会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存在不平等优势。

    诸多方面值得期待

    除上述之外,笔者认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国家持股比例可能调整。规划表示,要“研究国家对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合理持股比例,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此外,规划指出,地方中小商业银行更加专注于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明确了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基本定位。规划表示,未来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等进行修订。因此,未来应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动向。最后,规划提及的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也值得期待。

    (作者系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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