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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每经网 2012-04-20 09:17

    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根据中国政府网昨日(4月19日)发布的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国务院已经同意,并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发改委等三部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今年2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意见称,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在清理内容上。意见指出,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

    意见要求,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法制办和监察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与此同时,意见还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电子招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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