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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明确经适房购满5年可入市 专家称政策出台“不合时宜”

    每经网 2012-04-20 09:16

    明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满5年后可入市交易,但需要根据增值部分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徐学成 每经记者 刘兴斌 发自广州

    4月17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经适房入市交易相关规定,明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满5年后可入市交易,但需要根据增值部分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7年,广州市曾颁布相关的“实施办法”,限制购房未满5年的经适房入市。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新的办法实施给了经适房入市流通的“权利”,在保障房监管政策一直被外界诟病的时候推出似有些“不合时宜”。此外,如果当初“骗购者”借此谋利,则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分配不公。

    经适房满5年有权入市

    这份名为《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文件显示,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而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入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07年,广州市就曾经适房入市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一则实施办法,地产专家韩世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番发布的“规定”与2007年时的实施办法并无太大差异,实则是因为当时的实施办法5年期满,需要制定新的规定。

    2007年,广州市颁发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对经适房入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则是,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而对于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彭则认为,虽然与上述“实施办法”并无太大出入,但两者的侧重点却不同。

    他指出,此次发布的“规定”实则是强调了经适房购满5年之后可以上市交易,明确了其上市交易的“权利”,相比之下,2007年的“实施办法”只是约束了购买未满5年的经适房不可上市,但对购满5年之后是否有权入市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有点“含糊其辞”。

    此时出台或“不合时宜”

    细数广州今年来制定的关于保障房监管的一系列措施,虽然政府“有心”,但外界则是争议不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份,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公示了《2011年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项目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包括广州建筑集团、广州地铁公司在内的8家企事业单位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房13395套,该“统计表”一经披露,关于单位自建房如何分配,如何监管的问题就引发了一轮讨论,焦点则集中在是否会走向“福利分房”的“历史倒退”。

    去年10月份,广州房改后首个单位自建保障房项目--广钢金鹤苑被爆出已有房源入市待售,销售价格则相对当年购房时翻了3倍不止。

    由于根据2007年的“实施办法”,经适房购满5年后是否具备入市交易的权利并无清晰的规定,广钢金鹤苑以3倍于原价的价格入市销售让外界担心经适房入市可能成为一些人谋取暴利的工具。

    正因如此,彭彭对记者表示,此时推出新的“规定”,且明确经适房可入市,或可能引发新的质疑,实则有些“不合时宜”。

    不过,韩世同则认为,由于经适房出售后产权人需要将增值部分的80%交纳给政府,如此一来,产权人转售经适房的成本也被抬高,其借此获取的利益则大大减少,广州此举名义上赋予经适房入市交易的权利,实则是在限制经适房在市场上流通。

    彭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如果要约束借经适房入市获利,一方面要抬高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延长购买经适房后入市交易的期限,但此番的“规定”能有取得这一成效,则有待观察。

    彭彭的担心则是,如果某些人当初采取非正当手段“骗购”经适房,如今借其入市而获取暴利的话,则会引发社会关于经适房利益分配不公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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