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等银行业分类机制是否需要调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呼吁应该完善。
每经记者 李静瑕 发自北京
大型国有、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等银行业分类机制是否需要作出调整,近期相关讨论正在银行业兴起。
昨日(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公布的10项“两会”提案中,第一项就是呼吁“完善分类监管政策,促进银行业防范风险”。他建议监管机构逐步过渡为以资产规模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方式。
闫冰竹在提案中表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防止银行单体风险发展为系统性风险成为各国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系统性风险与银行的规模密切相关。而目前我国依然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成立方式,分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有效体现监管政策的导向作用,也难以发挥监管政策对银行业风险防范的功能。”
为此闫冰竹建议,监管机构转变监管分类方式,逐步过渡为以资产规模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
某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举例说,目前监管层对城商行的跨区域经营限制就有“一刀切”的性质,会影响到一些有全国布局能力的城商行发展。而一些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由于规模、风险管控能力等存在一定的限制,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出现监管的缺失。据了解,监管层或正在考虑银行业新的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