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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规范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 重罚险企以停售为名误导行为

    每经网 2011-05-20 16:43

            每经网5月20日北京电(每经记者 黄俊玲) 昨天(5月19日),保监会发布了对《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及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其拟订的条款和费率承担责任。《办法》还指出医疗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和严惩险企借停售为名来促销产品的行为。

            医疗险和疾病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产品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年金保险中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责任,长期健康险中的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目前,不少公司在疾病保险中就包含有生存给付责任,如招商信诺人寿等。如果此规定一旦实施起来,那些目前没有这类产品而想销售这类产品的险企或无法如愿了。同时,《办法》还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险企借停售为名的促销行为将被罚50万

            相信不少人都听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过,"某款产品将要停售,现在不买就没机会了",这样的话。那么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规呢?如果违规了又将面临什么样的结果呢?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条款和费率进行销售误导,保监会将对其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同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事实上,之前就有险企以产品停售为而误导消费者被处罚过。

            该《办法》征求意见截止6月6日,《办法》实施后,保监会200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2004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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