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实习记者 李卓 发自北京
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付费已成定局,而对于付费办法的可执行度随之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国务院11月17日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3种付费方式以及2种付酬标准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
多数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欢迎,称总体方向看好,但从具体细则、实际操作和后期层面来看,很难一步到位。
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太合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宋柯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表示,从现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向经济实体单位的转型来看,涉及录音制品的商业用途时,的确应该付费。
新华在线首席传媒投资分析师赵小兵则对记者表示,《付酬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版权问题的,显示了国家今后对互联网、手机等其他新媒体版权问题的更高要求和警示。同时可以进一步引起媒体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通过细则减少不必要的版权摩擦。
“《付酬办法》的出台无疑重大利好。但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愿意按照规定实施,目前尚不确定,而对于规定的合理性或许还将存有争议,同时,付费以后版权方的利益分配以及后期对违规监督、惩罚、执行的力度同样还是需要讨论,进一步完善过程可以参考‘卡拉OK’以及‘互联网’的版权施行办法。”宋柯认为。
索雅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区负责人谢凌燕对《付酬办法》的现实操作同样表示担忧。
谢凌燕对记者说,付费方式的其中一条“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约定每年向着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其中“固定数额”怎么约定,就很有争议。
赵小兵也表示,从实际国情来看,《付酬办法》执行初期或许只能在发达地区的主流媒体落实到位,而对于许多的欠发达地区,可能因为支付能力较差和实际监管等原因,仍需要一个逐步规范和接受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