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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仲裁落定,艾力斯需向复星曜泓支付逾5000万元,前期已计提1880万元

2026-11-04 22:06

每经记者|陈俊杰    每经编辑|张益铭    

11月4日晚间,艾力斯(SH688578,股价85.99元,市值386.96亿元)披露《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仲裁庭认定,公司与复星曜泓(江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曜泓)就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签订的《独家推广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24年1月1日解除,裁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042.62万元。

公告称,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表示,裁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此次裁决为终局裁决

纠纷缘起于2022年。公告称,2022年5月1日,公司与复星曜泓(曾用名: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独家推广协议》,主要约定由复星曜泓为公司生产的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在约定区域内进行推广,随后“以《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由复星曜泓“审慎勤勉地在约定的区域内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公司按复星曜泓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发生争议,复星曜泓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共八项。前四项为给付内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推广服务费人民币2005.74万元;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2625万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第五、六项分别为“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与“驳回被申请人全部仲裁反请求”。

第七项涉及仲裁费分担,第八项则为,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6.48万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的仲裁反请求仲裁费相冲抵。

折算后,各项合计5042.62万元。公告明确,“上述第(一)(二)(三)(四)(七)项裁决所涉支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且“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其中,可得利益损失一项带有一条注脚:该2625万元“为仲裁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双方的推广合作关系已于2024年1月1日终止后,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情认定”。裁决书同时认定,《独家推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于2024年1月1日解除。

计提方面,公告显示,公司已于2023年底就该事项计提推广服务费1680万元、保证金返还200万元,合计1880万元。

影响判断上,公告称:“本次仲裁裁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现金流量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前三季归母净利23.33亿元

2026年三季报显示,公司第三季度营业收入18.16亿元,同比增长33.58%;归母净利润7.92亿元,同比增长40.38%;扣非净利润7.68亿元,同比增长40.50%。

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1.35亿元,同比增长37.57%;归母净利润23.33亿元,同比增长44.41%;扣非净利润21.34亿元,同比增长47.04%。

截至9月30日,总资产100.57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27.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89.49亿元,增长26.34%。

三季报还显示,“2026年1—9月,伏美替尼实现销售收入48.51亿元,戈来雷塞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普拉替尼相关推广服务收入为0.84亿元”。

费用端,前三季度研发投入合计4.3亿元,同比增长2.18%,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37%,同比减少2.9个百分点;第三季度研发投入1.76亿元,同比增长41.53%,公司说明“新增的研发投入主要为公司因引进ADC药物AST12608而支付的首付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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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刘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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