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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宝地矿业一全资子公司先后收到三张罚单 | A股绿色报告

2026-09-05 12:00

每经记者|刘志远    每经编辑|董兴生    

项目未批先建,配套环保设施未验先投,未防治扬尘污染,宝地矿业(SH601121)一全资子公司先后收到三张罚单,罚款共计46.02万元;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未取得许可即排污,上海建工(SH600170)及其全资子公司先后被罚,罚款共计40.8万元⋯⋯

2026年8月15日至31日,18家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详情且看A股绿色报告第250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非营利机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定期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报告”,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涉及1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72.46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因项目未批先建等,宝地矿业一全资子公司被罚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以下简称“伊吾宝山”)被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先后处罚三次。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哈伊吾环罚〔2026〕18号”和“哈伊吾环罚〔2026〕19号”的处罚书显示,伊吾宝山的宝山铁矿露天采矿排土场废石综合利用项目废石加工生产线(以下简称废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废石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伊吾宝山被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先后处罚两次,罚款共计41.88万元。

除此之外,文号为“哈伊吾环罚〔2026〕21号”的处罚书显示,废石加工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伊吾宝山被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罚款4.14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上述三则处罚,罚款共计46.02万元。

宝地矿业发布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宝地矿业现有备战铁矿、诺尔湖铁矿、孜洛依北铁矿、松湖铁矿、哈西亚图铁多金属矿及宝山铁矿6处矿区。其中,宝山铁矿产能50万吨/年。截至本报告披露日(8月26日),宝地矿业累计保有铁矿石资源量达7.37亿吨,铁矿石核准开采规模为2190万吨/年。

就上述处罚事项,9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宝地矿业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9月3日,记者致电宝地矿业,接线人员表示,将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得进一步回应。

此外,本期收录数据显示,中煤能源的间接参股公司与深圳能源的控股公司均因项目未批先建或配套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被罚。

上海建工因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被罚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9家上市公司旗下企业因水污染或固废污染被罚。

其中,上海建工因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被上海市水务局罚款20.8万元,上海建工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建)因未取得许可即排污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20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第002320260050号”的处罚书显示,7月10日,执法人员在虹口区北外滩街道hk292街坊01(部分地下)、02、04(地下)地块(北外滩59街坊)历史风貌保护项目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上海建工在该工地项目出入口连接市政合流管的连通支管以及市政合流管道内均有施工废弃物淤积情况。CCTV检测(管道视频检测)报告显示,该工地排口及周边市政管道均存在施工废弃物沉积。故认定上海建工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上海建工被上海市水务局罚款20.8万元。

除此之外,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文号为“2608190119”的处罚书显示,上海一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20万元。

上海建工发布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上海建工在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60.42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4.08亿元,同时累计新签合同1215.07亿元,其中建筑施工、设计咨询、建材工业三大核心事业群新签合同1151.92亿元,占比95%。

9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上海建工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9月3日至4日,记者致电上海建工《202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开电话,暂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得进一步回应。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实习生李梓涵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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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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