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他吃准银行怕投诉”,欠银行钱不还,还能让银行“倒给钱”:有人恶意投诉、敲诈勒索多家金融机构被批捕

2026-08-21 21:43

每经记者|刘嘉魁    每经编辑|毕陆名    

2026年8月18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这位名下多张信用卡长期大额逾期的持卡人,用半年时间,把“催收暴力”“隐私泄露”两套模板轮番递向工商银行、邮储银行、黄河银行、中国银行、宁夏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第三方催收公司因害怕被追责、被终止合作,先后被迫转账5.3万元。“他吃准了银行和催收公司怕被投诉的心理,把维权渠道当成了提款机。”办案民警这样定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注意到,这起被宁夏警方称为“全区首例借信访投诉渠道敲诈勒索金融机构案件”的批捕决定,与2025年以来公安部经侦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开展的金融领域“黑灰产”集群打击形成呼应。几乎同一时期,内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区警方破获的宋某某等人“反催收”敲诈勒索案中,三名曾在催收行业浸淫数年的“熟练工”,通过恶意投诉敲诈催收公司18.8万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两起案件手法如出一辙,却共同戳破了金融机构的投诉应对困局:当消保考核的硬指标,撞上职业投诉人的软暴力,银行往往陷入“妥协即被勒索,硬刚即被处罚”的两难。这道防线,亟待修补。正如某资深银行业研究人士所言,金融机构长期面临的真实困境,是“看得见的黑产,定不了的重罪”。

某检察机关办案人士对每经记者表示,这类案件的侦办曾长期卡在定性环节:由于黑产刻意规避资金留痕、机构怕声誉风险不愿报案,“胁迫机构”的因果关系难以举证,此前多数同类案件仅能追溯黑产非法获取客户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判,无法触及敲诈勒索的核心违法事实。

一张卡举报超1600次:反催收团伙的“标准化作业”

贺某某的作案链条并不复杂,却极难被单家机构识破。他精心编造“催收人员暴力恐吓”“个人隐私遭泄露”等虚假情节,通过监管投诉渠道反复递交材料,每次投诉都措辞严厉,动辄“要闹到上级”“要让你们吃罚单”。第三方催收公司在“被银行终止合作”的恐惧下选择私了,现金支付、不留转账痕迹。

此前类似案件多定性为诈骗罪,侧重惩处黑产“骗客户”的环节;而当法院明确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时,打击重心转向“胁迫机构”的核心商业模式。

某检察机关办案人士解释称,区分罪名严格依据犯罪构成四要件,其中客观行为是最核心的判断依据。诈骗罪的核心是“骗”,要满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这四个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吓”,要有威胁要挟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放到这个案子里,第三方催收公司不是被贺某某编造的虚假情节骗了,是怕投诉闹大被银行追责、丢了合作资格,为了息事宁人才转账,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特征,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内蒙古宋某某案的卷宗显示了这套玩法被放大后的样子。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大量举报信写作模板与情景沟通话术,针对一张信用卡,短期内连续举报超过1600次;团伙成员每人随身带着装有十几部手机的大包,24小时开机“守株待兔”等催收电话,接听后刻意寻找催收员言语漏洞并录音。更具迷惑性的是反侦查细节:他们从不主动提赔偿,避免被录音;即便谈妥价码也只收现金;白天无固定轨迹,夜晚分头藏匿。

“这不是偶发性的客户维权过激,而是把金融机构的合规压力测试到了极致。”某资深银行业研究人士指出,反催收团伙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他们对银行消保考核机制的“逆向工程”——知道哪类投诉会触发监管关注,知道哪家催收公司承受不住投诉量指标,也知道现金交割可以绕开资金链溯源。

宋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大量信用卡欠款人信息后广泛接单,被抓时已在谈案件21起,累计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显示这条黑色产业链已经从“个案碰瓷”升级为“工作室化运营”。

怕投诉的不仅是催收公司,更是银行的消保考核链

为什么5.3万元就能撬动多家持牌金融机构?答案藏在银行消保条线的考核机制里。

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界定,“不正当反催收”的表现形式包括:伪造贫困证明、失业证明、医疗单据骗取延期或减免;恶意投诉“暴力催收”“侵犯隐私”,迫使机构妥协从而逃避还款。监管对金融机构投诉量、投诉办结率、监管转送件响应时效均有硬性要求,而第三方催收公司的生存命脉又与银行合作资格直接绑定——一旦被银行终止合作,催收公司业务基本停摆。贺某某正是精准踩中了这条脆弱的传导链。

前述银行业研究人士分析认为,银行“怕投诉”的本质,是怕监管处罚与声誉风险,而非怕投诉本身。在现行消保考核下,单家机构的催收外包管理部门往往缺乏甄别“恶意投诉”与“真实违规”的技术手段与授权空间,一线面对反复举报时,选择“花钱买平安”成为短期成本最低的解法。但这种妥协反过来被黑产视为“可套利信号”,形成“投诉越多、赔付越多”的负向激励。

“这种妥协背后,也有司法定性的隐性影响。”司法机关办案人士分析道,此前即便银行识别出恶意投诉,也常因难以证明“投诉与赔付之间的直接胁迫关系”,加上部分机构为避免监管关注选择私了,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刑事程序,即便进入也多获轻判,“违法成本远低于黑产收益,反过来又强化了黑产‘投诉即套利’的预期。”

中国银行业杂志刊发的监管一线研究显示,金融“黑灰产”已呈现链条化、规模化特征,不法中介先指导消费者向监管机构举报、信访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再提起滋扰性、反复性的行政复议及诉讼,“监管部门需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处理相应举报、信访和应诉,占用较多行政监管资源,更挤占正常消费者维权通道”。

“值得警惕的是,银行若在考核压力下‘一刀切’式地对所有投诉让步,不仅是在用股东利益为黑产买单,更会挤压真实受害消费者的维权资源。”某城商行资深从业人士对记者感慨道,这正是当前监管与行业都在试图破解的核心矛盾。

从“轻罪难惩”到“精准定罪”:司法升级与银行业的“上位法诉求”

某资深银行业研究人士指出,金融机构长期面临的真实困境,是“看得见的黑产,定不了的重罪”。此前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类似“反催收”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由于“胁迫机构”的因果关系难以完整举证,司法机关往往只能从链条上游寻找突破口——比如不法分子购买逾期客户信息这一环节,由此落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评价范畴。

前述司法机关办案人士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也不过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在同等犯罪数额下量刑更重,涉案金额达到30万元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罪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这意味着,同样的黑产行为,若能按敲诈勒索罪完整评价“胁迫—交付—非法占有”的全链条,刑罚震慑力将显著提升。

2026年上海普陀崔某案具有标志性意义:这是证券投顾行业首例以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双罪定罪量刑并终审生效的案例,明确解决了金融“代理维权”“黑灰产多以单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震慑力不足、犯罪行为无法完整评价”的治理痛点。崔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银行业呼吁的‘上位法诉求’,本质不是要求立法扩权,而是希望司法定性更清晰。”前述司法机关办案人士强调,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用足用好现有的刑法条款,把“虚构事实+恶意投诉施压+非法占有财物”的完整行为链纳入敲诈勒索罪的评价视野,比单纯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轻罪抓手”更能打穿黑产的利益算计。

他同时提醒,重罪化的边界必须守牢。正常的债务协商、真实的违规催收投诉、消费者依据监管规则主张的减免诉求,均属于合法维权范畴,绝不能因银行有反黑产诉求就被反向归入刑事评价。机构需要建立清晰的投诉甄别机制:对诉求合理、渠道合规的正常维权依法依规回应;对疑似黑产代理的批量、雷同、无正当理由的恶意投诉,完整留存证据后移送监管与公安部门,做到打击黑产与保障合法权益并行。

换言之,金融机构对上位法定性的期待,应当是“让该重判的重判,让该保护的受保护”,而非简单地将投诉通道收窄。行业研究人士认为,未来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黑产特征共享与证据互认机制——当银行能够把"批量雷同投诉+现金交割+虚构情节"的行为图谱完整输送给侦查机关时,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就有了坚实的事实底座,也就不必再退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陷阱”。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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