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刘嘉魁 每经编辑|金冥羽 陈旭
记者|刘嘉魁
编辑|金冥羽 陈旭 易启江 校对|黄胜
1999年的老存折,余额近3.6万元,没想到取钱过程中部分款项得到兑付之后,再后续却被银行告知“查无此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商丘市中院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涉事银行的上诉,维持民权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偿还储户本金及利息的原判。
从存折这一“纸凭证”到银行“新系统”,司法判决给出了一个清晰的回答——无论是因系统升级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丢失,都是银行自己的经营风险,不能让储户买单。
在银行核心系统经历多轮迭代、大量老存折老存单仍在民间沉淀的当下,这份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
1999年5月10日,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以下简称银行或民权支行)开户,账号8888,此后数年里持续用这本存折办理存取款。2004年8月24日,他支取了800元,存折上清晰地打印出余额35900元,并加盖信用社签章——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时间切片。
此后李某再去网点取款,银行未办理现金支取。他多次向民权支行工作人员催要,对方陆续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00元始终未付。
2026年,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民权支行返还17900元本金及利息。民权支行在一审中辩称,“不排除李某存款通过挂失进行支取”,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3月27日,民权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权支行偿还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并以179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至存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民权支行不服,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上诉,抗辩理由升级为三点:其一,经多次系统核查,未查询到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存款记录及交易流水;其二,金融机构凭证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距今已超20年,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其三,结合金融业务惯例,不排除李某已办理挂失支取、销户结清,且案涉款项大概率系李某与原信用社负责人胡某的个人借贷。
4月30日,商丘市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认为,现某银行民权支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某银行民权支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西部地区某城商行相关业务管理人士在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家银行的三个核心抗辩理由,“可能挂失了”“系统查不到”“保管期过了”,本质上是把同一件事换了三种说法——银行自己没能拿出存款已兑付的反证。从行业视角看,这暴露出部分基层行社在历史数据迁移、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上的短板。系统升级是银行主动的经营行为,其风险内部化是题中应有之义,不是可以用来对抗储户债权的理由。
商丘中院在判决中确立了一个清晰的举证链条: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签章,系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在李某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民权支行;若银行主张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应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这一裁判逻辑并非商丘中院独创,而是有着明确的制度源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早已明确: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凭证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每经记者注意到,银行的“15年保管期”抗辩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其中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存贷款开销户记录被列为永久保管,会计凭证及附件为15年。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亦明确,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不得销毁。
应永久保管的银行会计档案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截图
换言之,即便案涉会计凭证已超过15年定期保管期,只要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银行就负有继续保管的义务;而挂失记录、开销户记录更是法定永久保管事项。民权支行以“超期销毁”为由抗辩,恰好反过来提醒监管者和同行:永久保管类档案的底线是否被守住,才是这类纠纷的真正分水岭。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进一步抬高了底线: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管理和技术措施,以电子化方式完整、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防止缺失、损毁;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2018年原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更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
前述城商行相关业务管理人士分析,从会计档案的永久保管要求,到客户身份与交易记录的10年最低保存期,再到数据治理指引下的完整性、连续性原则,监管制度对银行数据留痕的要求是层层加码的。一家银行如果在三轮系统升级后连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都全盘丢失,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合规问题。“系统查无记录”的理由在法庭上之所以显得苍白,是因为这首先是银行承认了自身没尽到妥善保存的义务。
实际上,与李某类似的个案也早有先例。2025年11月,“女子在银行存款近30年无法取出”曾登上热搜,背后同样是部分历史数据未能完整迁移留下的隐患。上海、山东等地也出现过类似情形。在农信社改制、城商行兼并、核心系统换代密集推进的当下,民间沉淀的老存折、老存单数量庞大,类似纠纷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前述银行业人士表示,要从根本上化解这类风险,银行至少需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系统迁移必须“双轨并行+全程校验”。核心业务系统变更、全辖范围数据迁移属于重要信息系统重大变更,按重大事项管理,必须提前报备、双轨并行和校验、全程审计,严禁随意删除、覆盖原始数据。技术层面,全量多副本备份、“两地三中心”灾备、新旧系统双轨双写、逐字段哈希校验等手段已是行业成熟实践。问题不在于技术不可行,而在于部分中小银行、尤其是改制中的农信机构,是否在每次迁移中都严格落地了这些动作。
第二,永久保管类档案的边界必须守牢。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存贷款开销户记录永久保管,是《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硬性要求。对于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即便达到15年定期保管期限也不得销毁。银行应主动梳理历史档案,对尚未了结的账户关系对应的底卡、凭条、挂失记录做专项保全,而不是等到诉讼阶段才惊觉“查无此账”。
第三,老存折兑付应建立绿色通道。从客户体验和行业声誉双重角度看,银行对持有合法老存折前来兑付的储户,应建立专门的核查和审批通道,必要时回溯原始会计档案、调阅历史影像资料,而不是一刀切地以“系统查不到”拒之门外。毕竟,信誉是银行业的从业基础,推卸责任对银行自身信誉的折损,远大于单一的兑付金额。
对储户而言,该人士也给出务实建议:老存折、老存单受法律保护,只要有凭证在手,银行就得认,这点已有司法共识。但为避免陷入多年的拉锯,储户最好及时核对、尽早兑现,发现异常立即通过书面方式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必要时诉诸司法途径。同时,妥善保管好原始存折,任何涂改、遗失都可能增加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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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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