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刘志远 每经编辑|金冥羽 陈俊杰

项目未批先建、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中国中铁(SH601390)控股公司被罚208万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广汇能源(SH600256)控股公司收到41.38万元罚单⋯⋯
2026年7月1日至15日,11家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详情且看A股绿色报告第247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非盈利机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定期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报告”,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涉及11家上市公司,背后有210.57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7月1日—7月15日)

本期数据显示,4家上市公司旗下企业因项目未批先建、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收到罚单,罚款共计约344.33万元。
其中,中国中铁控股公司中铁四局(广东)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工业化公司)因项目未批先建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08万元。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文号为“惠市环(惠城)罚〔2026〕21号”的处罚书显示,接群众投诉,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6日到广东工业化公司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大树岭南街投资建设经营的水泥制品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开工建设时间为2023年9月2日,2024年7月1日建成并开始投入生产,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也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才能开工建设。广东工业化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书还显示,6月8日,广东工业化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并提出多条申辩意见,但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核,相关申辩均未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广东工业化公司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罚款172万元和36万元,共计208万元。
7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中国中铁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7月23日,记者致电中国中铁,接线人员表示,将尝试把采访函转交给相关部门。同一天,记者拨打广东工业化公司在天眼查企业年报中的联系电话,接线人员在得知记者采访意图后随即挂断。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此外,本期数据显示,另有江苏国信、华新建材等旗下公司因项目未批先建或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被罚,罚款均超过40万元。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期数据显示,4家上市公司旗下企业因水污染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收到罚单,罚款共计112.11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哈伊吾环罚〔2026〕15号”的处罚书显示,广汇能源控股公司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汇)1000万吨/年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熄焦水封补水的熄焦废水补水口挥发酚检测结果为0.64mg/L,超标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新疆广汇被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罚款41.38万元,处罚决定时间为6月26日。除此之外,处罚文号为“哈伊吾环罚〔2026〕7号”的处罚书显示,该项目一期工程部分荒煤气未回收利用,通过煤气放散装置燃烧排放。新疆广汇被罚14.93万元,处罚决定时间为5月18日。
2025年9月9日,据伊吾零距离(伊吾县融媒体中心)报道,新疆广汇的1000万吨/年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是彼时国内最大的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具备年产510万吨提质煤、100万吨煤焦油的规模。该项目成功构建了煤炭资源转化与精细加工的全方位、立体化产业发展新模式,科学布局了“煤—气—油”和“煤—气—乙二醇”两大高效循环利用产业链。广汇能源《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该项目副产的荒煤气用途包括:一是用作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之合营公司)投建的煤焦油加氢项目的制氢气源。二是用作哈密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汇能源控股公司)“荒煤气综合利用年产40万吨乙二醇项目”,生产乙二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7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广汇能源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7月23日至24日,记者多次拨打广汇能源《2025年年度报告》中的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实习生李梓涵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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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志远
编辑|金冥羽 陈俊杰 易启江
校对|黄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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