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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4-26 07:36

每经AI快讯,2026年4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

陈融圣,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高利,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景雨,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曾忠诚,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黄启清,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7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达华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2日,ST达华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万元,占ST达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ST达华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5年1月27日,ST达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达华2023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万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3%。ST达华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464.58万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99%。上述事项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8576.22万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2025年1月27日,ST达华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虚增利润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三、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ST达华控股子公司福米科技转出资金14000万元,资金用途为代ST达华时任董事长陈融圣还款,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ST达华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9.3条、第10.2.3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等规定。

ST达华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融圣,签署重大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组织公司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签字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陈融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对ST达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达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高利,分管子公司福米科技,未组织和协调公司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作为时任福米科技财务总监未对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签字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张高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第4.4.2条的规定,对ST达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达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王景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未督促公司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签字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景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对ST达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达华时任董事、总经理曾忠诚,知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未督促公司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组织公司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签字保证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曾忠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对ST达华上述违规事实一、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ST达华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启清,在审阅年度报告过程中关注到公司2023年对子公司青岛融佳处置事项,但未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作出专业审慎的判断,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黄启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ST达华上述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等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融圣,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高利,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王景雨、时任董事、总经理曾忠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启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达华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达华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达华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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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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