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福成股份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交易,且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累计1.07亿元交易未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此前,福成股份已两次因信息披露和治理问题受监管关注,包括同业竞争和内控审计意见不一致。业务复杂下,公司内控机制未能有效运行。
每经记者|文多 每经编辑|陈俊杰
3月20日,福成股份(SH600965,股价5.57元,市值45.6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原因是“公司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这是福成股份自2025年4月以来第三次收到监管警示,显示公司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根据河北证监局的调查,福成股份存在两项主要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公司在202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福犇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的企业,但公司2024年年报未披露福犇龙为关联方,也未披露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福犇龙发生的3870万元股权转让交易。
其次,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2024年,公司与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07亿元,这一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按照相关规定,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履行这一程序。相关交易完成后,迟至2025年4月11日才召开股东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5年4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
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未能勤勉尽责。根据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福成股份的内控问题并非首次暴露。回顾2025年,公司已两次因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问题受到监管关注。
2025年6月,公司股东李永兴因同业竞争问题被河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李永兴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当时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李永兴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河北证监局责令李永兴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河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025年4月,因2024年年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一致,福成股份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被河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为,公司在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但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直至2025年4月11日,公司才发布更正公告,将年报中的意见类型修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福成股份作为一家拥有多主业格局的上市公司,业务链条较长,关联交易相对复杂,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从近期连续出现的监管问题来看,公司的内控机制显然未能百分百地有效运行。
封面图片来源:刘国梅 摄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