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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余韩用67个账户操纵“博士眼镜”,期间公司股价上涨175.58%,违法所得超5亿元!证监会:罚没超10亿元

    2026-01-23 18:00

    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书,对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19至2024年,余韩控制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通过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自成交等手段操纵股价,操纵期间公司股价上涨175.58%,偏离深证成指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减轻处罚情形,证监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1亿余元,并处同等金额罚款。

    每经编辑|张锦河    

    中国证监会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显示,对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余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

    2、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2,109,994,422.84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2,153,634,223.9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30股,日均持有13,913,349股,占流通股的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150个交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

    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在200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14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77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67,105,837股,成交金额1,194,340,911.08元,累计竞价卖出48,483,337股,成交金额966,945,059.36元。其中,2019年9月11日至27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7,511,7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65.08%;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10,883,997股,占市场成交量的20.08%,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7,410,508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68.09%。

    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账户组在362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4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35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2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37,556,631股,成交金额806,305,152.96元,累计竞价卖出40,614,531股,成交金额889,728,759.92元。其中,2022年11月1日至同月11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93,9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65.0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2,422,69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20.02%,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2,018,300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83.30%。

    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6日,账户组在53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50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5,944,000股,成交金额109,348,358.80元,累计竞价卖出12,607,800股,成交金额296,960,404.63元。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

    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证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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