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条例》还强调,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每经记者 石雨昕 每经编辑 陈旭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的修订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要求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其中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条例》还强调,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徐军伟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在地方债务领域,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以“第三方付款进度”为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形成隐性债务风险。《条例》强制规定支付期限最长60日,并禁止以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直接切断融资平台转嫁财政压力的通道。这能够倒逼地方政府在立项阶段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避免盲目举债,推动融资平台加速清理存量债务、优化现金流管理。
徐军伟表示,短期内,财政薄弱地区或面临偿债与支付的双重压力,需通过预算调整或债务重组化解矛盾;长期来看,则有利于倒逼地方财政透明化,促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条例》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条例》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徐军伟表示,对政府采购而言,新规将支付责任纳入刚性预算管理,要求分阶段拨付长期项目资金,并禁止滥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变相延长账期。此举有利于促使财政部门建立支付预警机制,同时提升政府部门项目评估精准度,从源头减少违约风险。对中小企业而言,现金流保障增强将促使其转向技术竞争,淘汰依赖“关系型生存”的企业,推动市场公平化。
《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徐军伟表示,对地方债务治理而言,信用惩戒机制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发债评级,倒逼其优先偿付中小企业账款以维护融资能力。“融资平台若违规,不仅面临融资成本上升,还可能被限制参与政府项目,缩小了市场化转型的渠道。”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介绍,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明确,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徐军伟表示,《条例》通过制度性威慑重塑政企关系,为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资料图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