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开展多层次碳市场区域合作,与周边国家碳市场实现跨地区链接。建立区域碳市场,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框架,同时保留各国碳市场的自主性。第二,与周边国家建立碳市场合作与交流机制,推动区域碳市场能力建设。与周边国家共同建立区域碳市场合作平台,促进区域碳市场的长期发展。第三,推进碳市场国际化。基于《巴黎协定》,加快我国自愿减排机制与全球市场接轨。提升碳信用国际认可度,探索“碳信用+绿色金融”“技术转移+碳信用”等新型合作模式,吸引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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