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经记者 石雨昕 每经编辑 陈旭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2月21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对外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较于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此次《办法》规定重点为单户担保的金额上限从500万元提升到了1000万元。
《办法》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办法》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
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中央财经大学中财-安融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中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客观原因来看,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产少、技术管理水平较低,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评估后往往不愿提供融资支持。此外,许多小微企业员工数量少、经营场所多为租赁等自身特点进一步增加了其融资难度。
从主观原因来看,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范考虑,更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大型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而非中小微企业。
“财政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金额上限提升至1000万元,并对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这一调整扩大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范围,增强了单个企业的扶持力度,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办法》规定,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
温来成表示,此前在对上海、苏州等地的调研过程中发现,当地财政部门推出的融资担保措施效果较好,不仅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而且实际出现信贷风险和坏账的情况相对较少,原因在于这些地区通过设立再担保机制,进一步降低了财政代偿的风险,使得政府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能够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将地方财政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办法》规定提高限额的同时强调了保前评估、保后管理和代偿追偿等流程的规范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又将财政资金风险降至最低。”温来成表示。
《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开展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办法》的实施有望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模和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温来成表示。
《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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