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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的消费贷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1-17 21:20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发布,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该《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消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生产经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业内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对不合规的放贷进行及时调整。

    每经记者 宋钦章    每经编辑 张益铭

    1月17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近日制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在此之前,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主要参照2020年9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贷款限额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那么,《办法》正式施行后,就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的消费贷余额超过20万元的情况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业内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对不合规的放贷进行及时调整。

    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的内容进行了归纳: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

    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则,填补了部分监管空白,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粗放、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问题,从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进行了系统且全面的梳理,其最终落地有助于明确小额贷款行业的经营秩序。同时,《办法》中涉及的助贷/联合贷合作模式以及金融App备案相关细则,将对整个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市场产生深刻影响,促进贷款行业各参与市场主体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的消费贷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在《办法》之前,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主要参照2020年9月发布的《通知》。此次颁布的《办法》在最后一条提到,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记者注意到,2020年11月,原银保监会曾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一提的是,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将网络小额贷款的贷款限额做了部分调整,从原来的“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调整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而此前《通知》对贷款限额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那么,《办法》正式施行后,就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的消费贷余额超过20万元的情况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苏筱芮指出,按照《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对不合规的放贷进行及时调整。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1147528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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