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汇鸿集团公告称,子公司中鼎公司因与泰国外贸厅、泰欧资本的侵权责任纠纷,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索赔2.87亿元。该纠纷源于2011年中鼎公司前身开元轻工与泰国外贸厅签订的木薯干买卖合同,后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泰国外贸厅称交易前已提供检查机会,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不存在违约。2017年泰王国仲裁院裁决中鼎公司支付货款,中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汇鸿集团称案件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陈俊杰
1月15日,汇鸿集团(SH600981,股价2.7元,市值60.55亿元)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中鼎公司因与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以下简称泰国外贸厅)、泰欧资本有限公司(TH Capital Co., Ltd.以下简称泰欧资本)侵权责任纠纷,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诉讼牵扯了十余年的争议纠葛,起因是汇鸿集团子公司向泰国外贸厅采购木薯干引发的质量纠纷,汇鸿集团此次索赔金额高达2.87亿元人民币。
这起纠纷要追溯至2011年。
2011年3月,汇鸿集团控股子公司中鼎公司前身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轻工)与泰国外贸厅签订《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约定开元轻工向泰国外贸厅采购2008/2009年份的木薯干,数量约为25万吨,总金额约15亿元泰铢。
根据约定,开元轻工应当支付合同总价5%的保证金并开具不超过4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用于支付全额货款。
同时,开元轻工与泰欧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元轻工授权泰欧资本为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代理人,包括提取货物、支付货款等,如因履行该合同而给中鼎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泰欧资本全部承担。
2011年11月,泰欧资本以中鼎公司的名义向泰国仲裁院申请仲裁,称因已经提取的木薯干存在质量问题,泰国外贸厅已经违反合同,要求裁决赔偿中鼎公司损失。
对于上述情况,泰国外贸厅认为,买卖合同涉及的木薯干是泰国政府剩余库存产品,由2008/09木薯市场干预项目收购所得。2011年7月14日,内阁决定去除库存,无需在成交之前检查产品数量和担保产品质量。因为本次交易是全数额交易或整仓交易,在提交购买申请之前泰国外贸厅已为有意购买者提供检查数量和质量的机会。
泰国外贸厅认为,中鼎公司已检查和筛选产品,因此,当泰国外贸厅决定出售库存产品,并与中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视为中鼎公司决定购买合同附件所述所有仓库产品,买卖合同没有对质量标准做任何约定,因此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对于泰欧资本发起的仲裁,2016年,泰国外贸厅提起的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提取货物的货款及赔偿相应的费用,后两案合并审理。
2017年12月,泰王国仲裁院裁决中鼎公司应当向泰国外贸厅支付11.3万吨货物货款,共计约6.8亿元泰铢以及相应利息。
随后,泰欧资本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被驳回。
汇鸿集团称,因上述仲裁裁决系由泰王国仲裁院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应先行由我国法院对是否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予以审查。
去年11月,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裁定书》,裁定承认泰王国仲裁院的仲裁裁决。
随后,中鼎公司提起了诉讼。
汇鸿集团在公告中称,相关证据显示,泰欧资本在提货前已经通过银行以中鼎公司名义向泰国外贸厅开立履约保函和三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足以支付《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泰国外贸厅在信用证到期前未议付信用证,导致信用证失效。
中鼎公司据上述情况,对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提起诉讼。中鼎公司诉讼请求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向中鼎公司连带赔偿货款损失约2.87亿元人民币。
此外,汇鸿集团表示,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吸收合并期间曾承诺,汇鸿集团下属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如导致新增损失将由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汇鸿集团称,根据以上承诺,本案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不存在重大影响。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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