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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没超1800万元!湘财证券原总裁违规炒股,与公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被监管禁入市场5年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1-09 21:56

    1月9日,重庆证监局发布针对湘财证券原总裁、高级顾问孙永祥的罚单。2018年4月至2023年8月,孙永祥在担任湘财证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知悉公司自营投资信息,通过控制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形成趋同交易,并明示、暗示他人进行趋同交易。最终,重庆证监局依法罚没孙永祥超1800万元,同时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彭水萍

    1月9日,重庆证监局公告一则针对券商高管“老鼠仓”的重磅罚单。

    公告显示,重庆证监局对湘财证券原总裁、高级顾问孙永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孙永祥通过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知悉未公开信息,不但违规买卖股票还趋同湘财证券自营账户操作。重庆证监局最终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1121万元罚款。 

    违规趋同操作并建议他人操作,均无违法所得

    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孙永祥先后担任湘财证券总裁、高级顾问。

    湘财证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共有7个自营证券账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通过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通过“ZY”微信群与同事沟通交流,通过听取湘财证券自营部门副总经理黄某平工作汇报等多个渠道,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及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持仓及盈亏变化等情况。

    孙永祥的违法行为,一是自己控制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二是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控制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经重庆证监局查实,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8只,趋同交易金额6029.93万元。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4只,趋同交易金额256.93万元。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交易股票52只,交易金额6285.96万元,无违法所得。

    此外,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暗示傅某东、朱某尧利用上述与湘财证券自营账户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孙永祥与两人均称见面或电话交流股票投资,孙永祥本人承认提示、建议两人交易相关股票。

    傅某东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8只,交易金额7588.14万元,无违法所得。朱某尧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5只,交易金额4189.58万元,无违法所得。 

    重庆证监局:孙永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从重庆证监局调查情况来看,孙永祥早在利用职务之便获知湘财证券自营账户情况前,就已经违规买卖股票——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在湘财证券工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交易金额1.17亿元,盈利721.29万元。

    而孙永祥还向证监局进行了申辩,申辩理由包括:案涉趋同交易股票是其自身研究判断选择的。相关趋同交易不符合典型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特征,且其主观上也没有“利用”的心理;也不构成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其认为未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没有损害湘财证券实际利益,趋同交易也并未获利,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希望减轻、从轻处罚。孙永祥还认为监管对其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计算有误。

    但重庆证监局认为孙永祥的申辩不成立,并给出了四点理由:

    第一,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孙永祥作为具有投资决策职权特殊身份人员,其投资决策对湘财证券自营投资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知悉湘财证券自营投资信息后即具有禁止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义务。孙永祥行为是否实际损害湘财证券利益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无关。

    第二,孙永祥构成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作为特殊身份主体,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后,即对相关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其与傅某东、朱某尧交流、建议对方交易的股票涉及湘财证券自营投资相关股票,且傅某东、朱某尧控制相关证券账户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占比高,交易明显异常。

    第三,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计算无误。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由孙永祥实际控制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其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系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盈亏应当分别计算,不得抵消。

    第四,本案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处罚金额、市场禁入系根据当事人交易金额、获利金额以及配合程度等事实情节综合考虑得出。孙永祥不满足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最终,重庆证监局做出如下处罚:

    一、对孙永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以罚款721万元。

    二、对孙永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孙永祥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共处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1.29万元,并处1121万元罚款。

    同时,重庆证监局指出,孙永祥作为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孙永祥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4119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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