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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及有关责任人被罚74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4-12-03 21:05

    12月3日,仁智股份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公司2020年至2021年间与深圳市鸿博中益等三家公司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问题,决定对仁智股份处以40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陈泽虹、温志平、陈曦分别处以200万元、70万元和70万元罚款。这些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违反了相关法规。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张海妮    

    12月3日,仁智股份(SZ002629,股价3.41元,市值14.89亿元)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3月26日,仁智股份披露,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9月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实控人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裁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上市公司罚款400万元

    据公告,浙江证监局查明,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

    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董事、实控人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

    仁智股份与上述三家企业符合“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上述三家企业也符合“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仁智股份与上述三家企业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三家企业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浙江证监局认为,仁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时任董事长温志平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有关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认为,仁智股份时任总裁陈曦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有关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曦及其代理人则申辩称,第一,上述三家企业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的关联方,且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仅适用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第二,陈曦对案涉关联关系不知情,已勤勉尽责;第三,案涉大宗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较小,公司涉嫌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已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同类案件,不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而浙江证监局对陈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仁智股份公告,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更正,且公司判断未触及有关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仁智股份还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据10月15日公告,仁智股份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177名投资者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深圳中院将于11月19日和20日对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据悉,2020年9月21日,仁智股份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177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被告赔偿177名投资者损失共计1774.29万元。

    仁智股份披露,截至公告披露日,投资者诉讼案涉及200名投资者,涉案金额合计2673.90万元。其中,176名投资者收到一审传票,待开庭,涉案金额为1773.29万元;1名投资者撤回起诉后重新提起上诉,涉案金额为1万元;12名投资者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已生效,涉案金额为402.30万元;8名投资者,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待开庭,涉案金额为181.89万元;其余3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315.42万元。

    仁智股份还表示,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投资者诉讼系列案件的相关诉讼时效已届满。目前本次新收到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31444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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