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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热评︱毅昌科技收监管函 市场“老将”需补上信披短板

    每日经济新闻 2024-11-12 21:08

    每经评论员 吴泽鹏

    近日,毅昌科技(SZ002420,股价6.34元,市值26.27亿元)收到了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该公司在今年7月提出收购高金富恒持有的合肥江淮毅昌40%的股权,交易金额预计不高于39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4%。由于高金富恒是毅昌科技的关联法人,此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监管函,毅昌科技在公告前述交易事项时,未依规披露合肥江淮毅昌的审计报告,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7条第一款的规定。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应当披露符合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第6.1.6条进一步明确,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若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由此可见,对于此次收购,只要仔细对照相关法规要求,便可知悉如何进行合规的信息披露。然而,毅昌科技却因此收到了监管函,这样的“疏忽”令人遗憾。毕竟,毅昌科技是一家2010年上市的老牌企业,其董事会秘书自2001年加入公司,主导了公司的上市等工作,拥有丰富的资本运作、公司治理与财务管理经验。

    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近年来,监管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管理愈加严格,这要求上市公司在及时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还要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杜绝虚假、隐瞒等不良行为。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准确判断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首先应准确判断哪些信息属于强制性披露内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披露。例如,涉及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等事项时,应逐一比对相关法规,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第二,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保持前后一致的标准,并且做到有始有终。例如,连续签署相同规模的订单时,不应选择性披露;对于此前已自愿披露的项目,后续应当有对应的进展公告。

    第三,加强内部培训和学习:上市公司应重视董监高等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法规的深入学习和理解,特别是要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避免因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不必要的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桥梁,合规的信息披露不仅能提升公司的透明度,还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毅昌科技此次的疏忽提醒我们,即使是经验丰富的上市公司,也应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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