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的一起悲剧,引人关注。10月27日,一头野猪侵入南京南站至紫金山东站间的高铁联络线,与列车相撞,引发设备故障停车。同日下午,南京市区还发生两起野猪目击事件……截至目前,我国野猪的数量已经达到200万头,广泛分布于28个省份,多地野猪泛滥,糟蹋农田,甚至跑进市区频频伤人毁物。
从深山老林到闹市街头,野猪一再越界,由野猪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伤害,不胜枚举。相较于这些具体的、直观的“致害事件”,经由媒体报道和社媒传播而衍生的心理冲击,同样余波延宕。“野猪出没,注意防范”,这不仅是一种风险提示,更牵出了思考命题:在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重新交融的当下,人与野生动物究竟该如何共处?
“二师兄”凶猛。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们的动物保护理念日益增强,野猪因其超强的繁殖、生长能力,最终导致种群数量迅速扩张、栖息地范围不断外扩。于是,“野猪下山记”,频频演变为“人间惊魂记”。而在这一明确的因果关系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一些隐藏的逻辑框架。
生态恢复了,食物链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就像一些专业人士所介绍的,野猪在很多地方都缺少天敌。历史上以野猪为食的许多大型猎食性猛兽,如今远不足以构成对野猪种群的制衡。在食物链结构性残缺的大前提下,野猪乘机坐大,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律松绑了,“新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国家林草局2023年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已将致害严重的野猪移除,在法律层面为“野猪减量”扫除了障碍。但这一举措,现阶段并没有释放出足够的“行动量能”。以往那种通过捕猎来获取食物、交换资源、赚取收入的传统生活方式,几近消失了,此外,“娱乐性的捕猎”“商业性的捕猎”也难以成立。没有新的激励机制,很难有人去冒险猎捕野猪,这成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种群调控了,前瞻预判与执行力度仍有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等规定,相关地区可以分级分类进行种群调控,福建、江西、广东等14省份开展了防控野猪致害综合试点。试点省份成立狩猎队,在受损地区适当猎捕野猪,累计投入资金6100余万元、猎捕野猪1.02万余头——客观说来,其整体调控数量较为有限,个体调控成本相对较高。此类专业化、计划性的狩猎队,队伍规模和覆盖范围都不大,对野猪实施“源头控量”的成效尚未充分显现。
“保护野生动物”观念深入人心,这是进步,在条件、环境发生变化的今天,我们对“野生动物”的理解,理应更多一份精细化的甄别。对于濒危动物、珍稀动物、“三有动物”,当然应该不遗余力悉心保护。而对待诸如野猪等泛滥成灾的野生动物,转档到以“控量”“防害”为主线的新模式,或许已经势在必行。
最重要的是“观念的解放”,切不可投鼠忌器。当断不断,必受其乱。野猪数量呈几何倍数激增,若是错失时间窗口,今后的治理成本只会陡增。当下,一些地方对野猪种群调控时瞻前顾后、浅尝辄止,唯恐予人口实,“让来之不易的保护成果付诸东流”。应该说,这种治理思路,与当下野猪种群迅速增长甚至泛滥成灾的实际,已经很不适配。
最关键的是“规则的协调”,相互掣肘只会贻误时机。某些地方,治理野猪之患,时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趁手的工具,也没有适合的方法。调控野猪种群,很多时候都会涉及一些管制器具,需要报批、备案,这是确保公共安全的必要之举。此外,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采取的那些狩猎方式来进行狩猎,例如用猎套等,这是为了避免误伤其他保护动物……在“野猪控量”越发紧迫的大背景下,该怎样尽可能地“创造便利,急事急办”,以合适方式,协调规则、提升效能、形成合力,这决定着治理的实际效果。
最核心的是“体系的完善”,有备而来才可应急处突。不同于山村农户,城市居民极少有遇到野猪的经历,更谈不上进行正确避险操作了。随着野猪越来越频繁地袭扰城区,随着游客们越来越多地进入山区、林区,人与野猪“遭遇”的概率越来越高。这就意味着,相应的风险教育、技能培训,必须加快提上日程。除此之外,求助、救援、处置的响应链条,也亟待完善。设想一下,倘若在城市遇到野猪,市民应该拨打哪个热线?职能部门如何标准化闭环处理?凡此种种,尽管早有安排,却仍有很大优化空间。防害减灾,人防技防物防,缺一不可。
面对野猪之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必须守住的底线。各地频频出招,比如说强化了“硬隔离”,加装报警器材、铁网物理阻隔栏等等,旨在“脱离接触”;再比如,推广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摊机制,来尽可能地补偿野猪所造成的各类损失。
但说到底,这些都属于被动防御和善后处置举措,而公众最关注的,显然还是如何“前端避险”“防患于未然”。为此,就需要职能部门系统谋划、能动履职,以更积极的治理姿态主动出击、源头减害,千方百计确保风险不外溢。
撰文/蒋璟璟 编辑/郭书琼 责编/谢梦 审核/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