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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

    天津市住建委 2024-10-16 08:27

    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通知》提出,一是取消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二是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通知》提出,一是调整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在本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二是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基于借款人资信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三是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大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授信贷款资金,提高新增融资贷款发放比例,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通知》提出,一是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结合各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等情况,科学控制增量,合理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设计规范和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探索建设更多“好房子”,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因区施策,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根据本区实际采取发放购房补贴、开展商品房促销、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措施,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区做好房地产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住房需求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此次政策调整适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的新期待,从交易管理、信贷等方面推出一揽子综合性政策措施,让居民购房选择空间更大、购房门槛更低、还款压力减轻,有利于更好支持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包晶晶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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