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彭斐 每经编辑 文多
因一致行动人披露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监管部门对智洋创新(SH688191,股价15.16元,市值23.27亿元)及相关人员连下两份警示函。
9月13日晚间,智洋创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1”)和《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两份警示函涉及的内容,均与智洋创新披露一致行动人时的行为有关。
“警示函1”中提到,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智洋)受智洋创新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控制,系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及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山东证监局认为,2024年5月18日,淄博智洋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其无一致行动人,该信息与事实不符。2024年8月21日,淄博智洋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持有智洋创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将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淄博智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除了淄博智洋,智洋创新和另外4个自然人收到的“警示函2”,也与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有关。
“警示函2”显示,智洋创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及季度报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一致行动人。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智洋创新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刘国永作为董事长、聂树刚作为总经理、刘俊鹏和陈晓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智洋创新及刘国永、聂树刚、刘俊鹏、陈晓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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