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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一小饭馆因让司机拉客被认定贿赂罚款100万元?当地市监证实!店主:会申诉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7-18 17:29

    每经编辑 程鹏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当地一家个体工商户因通过支付出租汽车司机回扣的方式揽客,收到了高达100万元的“罚单”。7月16日,被罚餐饮店负责人表示,对于上述“罚单”会进行申诉。此事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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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常规获客小饭馆被罚100万

    据潇湘晨报报道,7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辖区一家小饭馆收到了高达百万的“罚单”。

    此前,李建伟曾发布过一个视频,谈到了上述事件。一家小饭馆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和周边出租车司机达成约定,如果司机将乘客拉到该店吃饭,就支付司机5-20元的奖励。一个出租车司机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了一张“罚单”,罚款100万元。“一个小饭馆,一年可能挣不到20万元……无论如何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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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微博中,李建伟将此前的视频截图后,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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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被告知处罚的小饭馆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小饭馆让司机拉客的行为被认定涉嫌实施商业贿赂。日期为2024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到,该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

    1、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该店经营场所。

    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书还提到,该店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该店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该店安排蓝某某等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该店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该店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00 万元。

    此外,该告知书载明:“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天眼查信息显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成立于2024年2月,目前仍是存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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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主:会进行申诉

    7月16日上午,海报新闻记者就“百万罚单”一事向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所求证。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还不是决定书。(商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案件办结之后,网上都会依法依规进行公示的。”

    随后,记者又就100万元罚款的处罚依据问题联系了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流程,商家有申诉的权利,但案情方面的具体进展不方便告知。

    另据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帅帅鲜餐饮店的负责人,他表示,对于上述“罚单”会进行申诉。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小过重罚”不时引发舆论关注,司法层面对此也曾有过专门回应和纠正。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出“小过重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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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最高检召开“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

    “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张雪樵表示,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雪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编辑|程鹏 杜恒峰 杜波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片来源:潇湘晨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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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每经网(记者:石雨昕)、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胡涵柯)、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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