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6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1.68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每经记者 刘志远 每经编辑 杨夏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ST世龙(002748.SZ,股价5.52元,市值13.25亿元)被罚90万元;危废台账记录与实际数据不一致,兴化股份(002109.SZ,股价3.27元,市值41.73亿元)控股公司收到30万元罚单⋯⋯
2024年6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64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6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6月第二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1.68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ST世龙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罚款90万元。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披露文号为“景环罚决﹝2024﹞2号”的处罚书显示,4月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按照四联动方案向景德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移交问题线索,均指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异常的问题。4月9日,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ST世龙在2024年3月22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5月30日,ST世龙提出申辩意见。同日,案件调查人员对ST世龙提出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核实。6月3日,经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一致确认,企业相关行为不应当认定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ST世龙被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罚款90万元。
6月14日,记者致电ST世龙,接线人员表示,相关整改基本已经完成。同时,按以往的情况该处罚将会披露在半年报中。
本期数据中,兴化股份控股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神能源)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榆神能源为当地重点排污单位。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披露文号为“陕K环罚〔2024〕78号”的处罚书显示,榆神能源“危废台账记录与实际库存及出库数据不一致,台账记录2024年3月6日入库5个塑料桶共3200kg废油,实际入库为4个塑料桶3200kg;2023年7月26日起至检查时,台账上共记录入库并库存30桶(铁桶)废油,实际库存33桶(铁桶)废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榆神能源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并被要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记录危废台账,于2024年5月31日前上报整改报告。
6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兴化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6月14日,记者致电兴化股份,接线人员表示将会去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得进一步反馈。
此外,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新煤化)因废水未经处理即排放,被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5万元。同时,建新煤化是当地重点排污单位。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披露文号为“陕J黄陵环罚〔2024〕7号”的处罚书显示,“该公司检修期间将打扫冲洗车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矿井水排放口排入沮河南川支流,冲洗废水排放约10立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项,建新煤化被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5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齐开颜、李敏、崔嘉豪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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