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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际铁路监管出台新规:将破解与城市轨交等物理衔接不畅难题,支持枢纽场站换乘衔接,推进安检互信、支付兼容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6-03 21:33

    ◎当前,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还存在物理衔接不畅、标准兼容不够、运营协同不完善等问题,旅客出行换乘、安全检查等环节尚有不便。

    ◎《意见》提出,支持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枢纽场站换乘衔接,深入推进安检互信、资源共享、票制互通、支付兼容,推动满足基础设施、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等标准体系兼容和运营管理一体条件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实现直通运营。

    每经记者 张蕊    每经编辑 陈旭    

    6月3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消息,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日前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在完善运营安全评估制度方面提出,要加快制定《铁路运营安全评估规范》《新建、改建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办法》,推动铁路运输企业运营安全评估不断规范有效。

    5月26日,首趟运行的佛莞城际铁路与既有线路相连,在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一条交通大动脉  新华社记者 刘大伟 摄

    完善制度规则 加强系统治理

    为何要出台《意见》?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相关负责人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融合衔接,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初步构建,对便利人民群众出行、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客观来看,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具体而言,一是监管界面不清晰。部分线路的规划审批和项目批复不一致,线路属性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

    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铁路行业现行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下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实际情况考虑不够。

    三是衔接协调不顺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物理衔接不畅、标准兼容不够、运营协同不完善等问题,旅客出行换乘、安全检查等环节尚有不便。

    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旨在厘清监管界面、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制度规则、强化标准供给,加强系统治理,进一步推动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为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明确行业和地方监管责任

    《意见》明确了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地方管理责任。前述负责人表示,这样可以有力推动完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监管机构分层分类监管体系,压实了监管责任。

    他进一步阐释,行业监管方面,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相应规定。

    据此,《意见》明确“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管理方面,铁路法第二条规定,“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随着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当前我国铁路建设已由中央投资为主,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多主体共同投资转变。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投资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应当履行管理责任。

    据此,《意见》明确提出,“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承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等地方铁路管理职责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地方管理责任,国家铁路局加强指导”。

    此外,部分省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地方铁路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所在地地区铁路监管局与该部门加强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推进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地方铁路属地责任,建立与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协同监管机制。

    《意见》鼓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技术特点、服务区域出行要求等,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种方式,建立与本地发展实际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

    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监管

    《意见》对完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优化《城际铁路设计规范》,完善市域(郊)铁路设计、验收、造价等相关标准,推进“四网融合”。

    二是优化行政许可制度,根据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特点,优化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等许可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便利申请人。

    三是完善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加快制定《铁路运营安全评估规范》《新建、改建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办法》,推动运营安全评估规范有效。新建、改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应当按照铁路行业要求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营。

    在突出监管重点方面,除了加强运输安全监管,《意见》还提到要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监管。

    具体而言,围绕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旅客候车、乘降组织、站车秩序、应急疏散等重点环节,分层分级做好旅客运输服务监督检查。督促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运营企业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

     

    鼓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旅客出行,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支持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枢纽场站换乘衔接,深入推进安检互信、资源共享、票制互通、支付兼容,推动满足基础设施、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等标准体系兼容和运营管理一体条件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实现直通运营。

    城市智行研究院院长沈立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安全评估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都是运输服务的基本要求,《意见》的出台是要参照城市交通的运营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铁路运营监管。

    谈及在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方面的建议,沈立军表示,可以结合MaaS(出行服务)系统建设,加强铁路大数据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数据系统的整合,提高运输服务整体效率;与此同时,提高现有基础设施智能化的更新升级,提高设备智能化水平;此外,还应当加强铁路运输服务监管系统建设,强化监管服务水平。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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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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