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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绿色周报|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三达膜全资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被罚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4-26 21:22

    每经记者 刘志远    每经编辑 杨夏 孙志成    

    超标排放废水,三达膜(688101.SH,股价12.26元,市值40.93亿元)全资子公司被罚32万元⋯⋯

    2024年4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58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4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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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绿鉴:三达膜旗下企业因排放废水中总氮、氨氮超标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4月第四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4家上市公司。其中,1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8.9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三达膜全资子公司洮南市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因排放废水中总氮、氨氮超标被罚。

    文号为“白环罚字〔2023〕003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1月30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洮南市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镇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镇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洮南市三达水务集团污水监测报告》镇环测字(202401)号结果显示,总氮103.47mg/L、氨氮13.48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氮15mg/L、氨氮8mg/L的规定标准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5.898倍和0.685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洮南市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被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2万元。

    4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三达膜公开信箱发送采访函。4月24日至25日,记者多次拨打三达膜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应。

    水污染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中屡见不鲜,本期数据中,上海洗霸(603200.SH,股价21.62元,市值37.92亿元)控股子公司河北雄安雄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废水被罚。

    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雄环罚决﹝2024﹞4号”的处罚书显示,因“将污水总排口排放的COD、总磷超过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河北雄安雄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雄县生态环境局罚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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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处罚:有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方法检测或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被罚

    本期收录的环境风险数据中,中国建筑间接参股公司徐州市叁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罚款。

    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7号”的处罚书显示:“徐州市叁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新区街道台上社区、麦楼社区,连霍高速公路南侧(地铁3号线银山车辆段的南侧和北侧),占用林地建设地铁3号线银山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被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违法占用5364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罚款35.4519万元。

    本期数据中,多伦科技(603528.SH,股价6.45元,市值45.53亿元)控股的深圳市新永通科技有限公司也出现类似的问题。文号为“深环(龙岗)罚字〔2024〕2号”的处罚书显示,该公司因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或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卞昱媛、鲁亚男对本文亦有贡献)

    记者|刘志远

    编辑|杨夏 孙志成 杜恒峰

    校对|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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