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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GF观点|解读美股气候相关披露最终规则:对中概股企业影响及应对建议

    2024-04-25 08:41

    每经特约评论员 李欣宇 包婕 施懿宸

    每经编辑 黄宗彦

    历时两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24年3月6日宣布采纳通过了《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最终规则》正式文件,对在美上市公司披露其年度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时需要涵盖的气候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继在2024年4月4日发布暂停令后,又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本文对《最终规则》进行概览解读,为中概股企业开展ESG信息披露可能会受到的影响进行梳理,提供应对建议。

    一、规则背景

    2022年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提出了一项为投资者加强和标准化规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则(以下简称“拟议规则”),要求申报人在其注册声明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涵盖一定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气候相关风险的信息可能对其业务、实施结果、财务状况和在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提到的某些气候相关的财务指标产生的重大影响。其中,规定披露的气候相关风险信息还包括申报人的温室气体排放。

    历经两年,在收到24000多封关于拟议规则的意见函后,2024年3月6日,SEC宣布采纳通过了长达886页的《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最终规则》正式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或“最终规则”)。规则制定了美股上市公司气候相关披露的新标准,并为申报人提供明确的报告要求,以满足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考虑的有关气候风险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一致、可比较且可靠的气候相关金融影响信息。

    自新规发布以来,反对声浪居高不下,认为SEC要求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及气候风险信息超越了其权限,SEC目前正面临多起挑战该法规的诉讼。2024年4月4日周四,SEC同意暂停执行这一新规以面对司法审查,且同时发布了一份长达三页的命令(order),表示尽管发布了暂停令,但SEC将继续大力捍卫这些规则,并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将《最终规则》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定于2024年5月28日。

    二、规则内容概览

    与拟议规则相比,SEC根据重要性(包括范围1和2温室气体GHG排放的披露)对许多披露要求进行了限定,取消了拟议的范围3排放报告要求,并缩小了拟议的财务报表披露范围。

    适用范围与申报时间

    表 SEC《最终规则》要求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的合规申报时间和适用范围

    中财大绿金院根据SEC《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最终规则》文件内容整理

    表 申报人类型划定标准

    中财大绿金院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具体披露细则

    表 SEC《最终规则》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气候相关信息

    中财大绿金院根据SEC《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最终规则》文件内容整理

    表 SEC《最终规则》要求在非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气候相关信息

    中财大绿金院根据SEC《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最终规则》文件内容整理

    二、对中概股的影响

    尽管《最终规则》缩小了拟议规则的范围,但仍然规定了广泛的气候相关披露,这将增加美股上市公司与公开报告相关的成本、合规挑战和责任风险。《最终规则》的主要影响包括:

    1. 公司必须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与气候相关披露的多标准监管要求

    国家管辖层面,《最终规则》只是必须报告气候相关信息的几个披露框架之一,受多项气候相关披露要求约束的中概股公司将需要考虑每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信息要求、报告时间表、格式和证明方面的要求、每个司法管辖区对重要性的处理方法以及适用于所提供披露的责任标准之间的重叠和差异。

    交易所层面,如果公司在多地交易所上市,那么必然面对披露符合多套合规要求的可持续信息报告的要求。在设计符合所有相关要求的气候相关披露计划时,一个门槛问题是使用符合多个标准的单一气候披露报告,还是准备范围和内容不同的单独报告。

    国际机构准则层面,值得注意的是,SEC拒绝了对于可替代披露准则的认可提议,即SEC当前不认可在美上市公司用遵循其他披露标准的报告的合规性,而必须采用SEC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的要求。这一要求将直接影响到例如受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约束的公司,以及那些在预计将采用与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制定的标准相一致的披露要求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报告的公司。SEC表示“将来可能会考虑这种调整”,取决于国际气候报告实践的发展情况以及SEC根据其规则进行披露的经验,但没有提供重新审视此事的时间表。

    美国州级地区层面,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中概股公司还要注意遵守加州立法者已经颁布或提出的与气候相关的披露要求,例如,加州广泛的气候相关披露法将要求所有在加州开展业务并达到特定年度总收入门槛的美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披露与TCFD一致的气候相关财务风险和范围1、2和3排放报告。虽然很明显加州与气候相关的披露法律将与《最终规则》中的法律相交,但目前尚不清楚它们将如何相互作用。同样还有包括纽约州和伊利诺伊州等其他州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实施尚未制定且面临未决诉讼的法规。

    2. 范围内的公司需要在相对较短的初始合规时间内做好严格准备

    公司需要在适用的初始合规日期之前准备好遵守这些规则。对于尚未建立健全气候报告流程的公司来说,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和资源来建立确保合规准备所需的基础设施。即使公司已经在其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发布了符合TCFD标准的气候披露内容,也需要花费大量额外的努力来使披露内容符合SEC文件中的严格要求。此外,新的财务报表披露将接受审计,并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对于公司来说,及时审查其数据收集和内控基础设施,评估当前为捕获、准备和验证《最终规则》要求的信息而实施的控制和程序,并在初始报告之前采用和实施新的控制和程序至关重要。例如,对于大型加速申报者,2025年1月发生的SWEs可能会触发《最终规则》下的披露,此类申报者需要确保他们已提前建立和测试流程,以识别SWEs并跟踪相关的财务影响。

    3. 《最终规则》提出的重要性解释性挑战增加了报告的复杂性

    温室气体排放指标的重要性。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指标的重要性可能会带来特别重大的解释挑战。SEC表示,温室气体排放指标的重要性应根据最高法院在TSC Industries, Inc. v. Northway, Inc.案中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暗示此类评估可能要求公司对其范围1和范围2排放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因此,即使在公司最终确定不需要披露,也还是需要跟踪和监控其范围1和2的排放以评估重要性,这会极大增加公司做出重要性确定的成本,尤其当公司还没有出于内部目的跟踪这些信息的情况下。除此之外,温室气体排放重要性确定的标准化方法尚未出现,虽然《最终规则》列出了一系列可能表明范围1和/或2排放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并非详尽无遗,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对如何应用这些因素持不同意见。在缺乏标准化方法的情况下,公司需要考虑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协调整个组织,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和风险、法律、财务、技术、可持续性和会计职能等内部的不同利益相关者,以及鉴证和其他外部服务提供商,以在重要性确定上保持一致。

    确定SWEs的分类财务影响。《最终规则》将财务报表披露要求与“恶劣天气事件”(severe weather events)和“其他自然条件”联系起来,但没有定义这些术语。这将要求公司自行决定哪些SWEs触发披露,并且这些决定的证实将作为审计过程的一部分。此外,公司还需要对SWEs的财务影响进行分类,由于通常很难确定财务影响是由SWEs还是其他周围环境引起的,从而带来了进一步的解释挑战。综合来看,公司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使其符合财务报告健全内部控制的原则性方式做出这些解释并在初始合规日期之前用足够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测试,以识别SWEs并跟踪相关的财务影响。

    4. 《最终规则》将增加公司整体面临的诉讼和监管风险,但仅提供有限的“安全港”

    由于需要向SEC提交的气候相关披露数量增加且面临解释性挑战,《最终规则》将增加上市公司的责任敞口,同时《最终规则》提供的“安全港”有限,会大幅增加公司整体面临的诉讼和监管风险。

    责任“安全港”不适用历史事实事项。鉴于一些气候相关披露存在内在不确定性,以及要面临不断发展的科学、标准、方法和行业惯例,许多拟议规则的建议者要求SEC提供强有力的“安全港”,涵盖根据新的气候相关披露要求提供的前瞻性和某些历史信息。SEC选择在《最终规则》第1507项中明确规定PSLRA“安全港”涵盖与过渡计划、情景分析、内部碳价格以及目标和目标相关的必要披露,但明确表示“安全港”不适用于历史事实事项。对历史事实的明确排除大大限制了“安全港”提供的保护,因为这些计划、分析、价格、指标和目标的许多输入将包括事实和前瞻性信息的复杂组合,使披露的关键方面超出了“安全港”条款。此外,如上所述,范围1和2温室气体排放或新的财务报表披露不存在责任“安全港”,其中存在重大的解释挑战。

    “归档”(Filed)而不仅是“提供披露”。《最终规则》将要求将新的披露记录在注册声明和定期报告中提交,这些报告将自动纳入注册声明。因此,根据《最终规则》提交的气候相关披露可能会受到《证券法》规定的更高责任的约束。

    三、中概股应对建议

    面对SEC气候信息披露最终规则带来的监管合规压力,本文对中概股或拟出海赴美上市中资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积极开展多重地区主流标准研究。大部分中概股公司存在在多地区交易所上市的情况,因此也面临多标准监管的多重披露要求,中概股公司应该主动学习和对比例如欧盟ESRS、ISSB、TCFD、联交所、A股交易所、SEC《最终规则》等适用自身情况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厘清规则之间的互操作性、定量和定性披露指标和披露时间要求,避免监管的合规处罚及公众的负面舆论影响。

    二是尽快组建ESG+法律+财务+管理+行业专业领域复合型人才团队。未来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愈发严格,报告将承载集合企业内部组织架构管理、行业经验、碳排放测算、气候风险分析、财务影响测算、ESG信息披露等在内的交叉内容,并将归档受法律约束,跨职能复合型人才团队可以在报告过程的早期进行整合检验,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法律诉讼风险。

    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数据报送和控制审查程序。未来无论是对于财务报表还是非财务报告,都要求对数据进行审计鉴证并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尤其是范围1&2碳排放,中概股公司应尽早将披露内容拆分融入日常业务管理,在内部建立跟踪、监控、评估其重要性的相关程序,方便非财务报告的数据归集与审核鉴证。在SWEs的分类财务影响方面,中概股公司需要及时审查数据收集和内控基础设施,评估当前为捕获、准备和验证《最终规则》要求的信息而实施的控制和程序,最终保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健全。

    四是建立健全与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在气候相关问题上,可能会面临不同利益相关方的两极分化意见,因此中概股公司需要考虑监管机构、其他政府官员、股东、客户、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各利益相关方对此类披露的潜在反应,建立健全与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增加沟通收集反馈,在报告合规日期前调整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以做好符合各利益相关方角度的预期管理,从而避免或减轻可能产生的法律、声誉、运营和财务影响。 

    作者李欣宇系中财大绿金院研究员;包婕系中财大绿金院ESG中心联合主任;施懿宸系中财大绿金院高级学术顾问、中财绿指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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