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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退市新规来了!证监会: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的出清力度!沪深北交易所发文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4-12 19:49

    每经编辑 张锦河    

    4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本次退市标准的修订在2020年退市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乱象的威慑力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体系。其中,在此前2年连续造假达到一定比例强制退市的基础上,新增1年造假、3年及以上连续造假的情形新增资金占用以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释放“零容忍”信号。本次退市标准的修订还收紧了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的退市力度;适当提高市值退市标准,将触发退市的市值标准从低于3亿元提至低于5亿元,推动市场化退市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4月1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等7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2020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以来,常态化退市平稳开局。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更大力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结合企业上市条件,科学设置严格的退市标准,更加精准实现“应退尽退。建立健全不同板块上市公司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以更严的证券监管执法打击各种违法保壳”“炒壳行为,着力削减资源价值。

    ——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严格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完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并购重组政策,支持市场化方式的主动退市。

    ——大力加强投资者保护。坚持退得下、退得稳。严惩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管的违法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凝聚各方共识,创造平稳的退市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一是科学设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增加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二是严格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加连续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增加控制权长期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的退市情形,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出现大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的,在强制退市中予以考虑。三是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二)逐步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一是以优质头部公司为“主力军,推动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二是以产业并购为主线,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实施同行业、上下游市场化吸收合并。三是完善吸收合并相关政策,打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跨板块吸收合并的堵点。四是上市公司通过要约收购、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主动退市的,应当提供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专项保护。

    (三)大力削减“壳”资源价值。一是加强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防止低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严监管重组上市,严格落实借壳等同IPO”要求;严格监管风险警示板(ST股、*ST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二是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把收购人资格、收购资金来源,规范控制权交易。三是从严打击“炒壳背后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四是对于不具有重整价值的公司,坚决出清。

    (四)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和交易监测,督促公司及早揭示退市风险;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退市;优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发现查处机制。二是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将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失真、内控失效的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三是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五)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一是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二是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组织实施

    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要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加快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尽快发布实施。证监局依法开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公司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退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属地维稳工作。

    证监会: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的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

    4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举行线下新闻发布会。证监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表示,为了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郭瑞明说,《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的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

    他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包括,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

    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第四,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统筹推进各项措施尽快落地,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退市行为,更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郭瑞明说。

    深交所就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今日,深交所就6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包括:《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本次业务规则制定修订的总体情况。

    答:2024年3月15日以来,中国证监会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围绕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各方面提出政策措施,推动完善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增强资本市场功能。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交所对照政策文件要求,研究评估细化落实措施,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在规则制定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坚持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在保持各业务环节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落实要求、完善规则,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的适应性、有效性、可预期性。一是强化严把入口关,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着重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二是强化持续监管,加强现金分红硬约束,规范股东减持行为,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出口畅通,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坚决出清不合格公司,做到“应退尽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将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充分研究论证、合理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同时,抓紧制定修改相关的其他业务指引及指南。后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

    二、请介绍本次修订中,在优化上市条件、完善板块定位要求方面的考量。

    答:上市条件和板块定位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深交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设置多元上市标准,优化发行条件,增强板块覆盖面,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现实需要看,目前主板、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存在不适应性,主要是财务指标偏低,部分申报企业利润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偏弱,上市后业绩容易出现较大波动;其他相关指标综合性不足,引导企业申报合适板块的作用还不够充分。深交所在深入研究基础上,修订相关规则,完善上市条件和板块定位要求,增强其适应性和引导功能。

    一是修改主板上市条件,增强稳定回报能力。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主要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由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由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适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二是修改创业板上市条件,突出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

    三是完善板块定位,明确市场预期。新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从行业地位、业绩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稳定性等维度,进一步具体化主板“大盘蓝筹”定位,突出行业代表性、增加科技元素,明确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研判。同时,将同步完善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进一步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明晰创业板“三创”“四新”的把握逻辑和标准,适度提高反映创新企业成长性的相关指标。

    本次也同步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中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条件,进一步加大重组上市监管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

    三、请介绍本次修订中,如何进一步从审核机制、流程上落实从严把好“入口关”?

    答: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的现实需要。深交所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结合发行上市审核实践,对《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从审核机制、流程上加强保障,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压紧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第一,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发行人要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第二,针对性强化规范运作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要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严格申报间隔期要求,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新增“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可能存在“带病闯关”企业的申报间隔期规定。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第一,进一步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第二,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

    三是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第一,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交易所审核,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等情形,深交所可以依规直接予以终止审核。第二,明确“一督到底”,加大现场督导力度;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发行上市申请通过上市委审议后如发生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第三,落实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纪律处分等自律监管惩戒力度。

    四是进一步提升并购重组质效。第一,适当放宽创业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允许配套融资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将配套融资额度优化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第二,将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明确市场预期。第三,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明确吸收合并中获得股份相关主体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继续持有或依规卖出相应股份。

    四、请介绍在本次修订中,如何完善上市委、重组委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答:深交所高度重视廉政监督,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深交所工作小组的驻点监督,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一系列针对性制度安排和措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将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发行上市审核全流程、各环节。

    本次修订《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旨在压严压实两委审核把关责任、加强监管问责、进一步提高审核透明度,从严加强委员管理监督、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上市委、重组委的把关制衡作用。

    一是强化两委履职把关。压严压实上市委、重组委审核把关责任,要求委员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突出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严把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准入关。

    二是健全监督问责体系。明确交易所对委员的直接管理责任,纪检部门可以对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发行人被发现存在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责。

    三是优化审议会议机制。明确两委审议会议前,参会委员对重要审核事项存疑的,可与审核部门开会讨论;审议会议中参会委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会议召集人末位发言,突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进一步提升审议透明度。

    五、请介绍本次对于规范减持的制度安排。

    答:股份减持规则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对市场参与者有着直接影响。近年来,深交所持续健全完善股份减持规则体系,但部分规定以问答、通知等形式发布,较为分散,且实践中出现绕道减持等新情况,市场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对优化完善股份减持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深交所认真细化落实文件要求,起草制定减持规则,引导大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一是构建“严谨规范、易懂好用”的减持规则体系。系统修订整合《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减持相关问答、通知等规定中的内容,形成《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一步构建统一简明的减持制度体系,提升规则使用便利性和规范性。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防范监管套利。第一,强化大股东减持要求。重申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有关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加强大股东身份管理,明确股份合并计算要求;明确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第二,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限售股前,应了结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第三,强化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监管要求。明确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因转让行为失去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的,其6个月内要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额度、预披露等要求。第四,优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董监高、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第五,其他事项。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明确股东赠与股份、认购或申购ETF等情形以及转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适用要求。

    六、请简要介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新变化。

    答: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现金分红,进一步提高分红的持续性、稳定性,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出以下优化安排。

    一是对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创业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低至3000万元。同时,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创业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二是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七、请介绍本次退市制度优化完善情况。

    答:常态化退市机制是保障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关键。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深沪两市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公司强制退市,常态化退市实现平稳开局。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现行退市规则需要进一步加大覆盖面和出清力度。近日,《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严格退市标准。深交所坚决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推动更精准实现“应退尽退”。本次退市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突出从严监管鲜明导向。第一,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第二,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第三,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

    二是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导向。第一,严格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指标要求,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创业板维持“1亿元”不变,亏损考察维度增加利润总额,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对多年内控非标意见实施规范类退市,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督促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第三,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第四,完善主板交易类退市门槛,适当提高主板A股(含A+B股)公司市值退市标准至5亿元,加大市场化出清力度,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

    八、本次规则修订较多,请问在过渡期方面有何衔接安排?

    答:本次业务规则制定修订涉及多项制度内容的优化调整,为确保制度顺利实施,新旧规则有序衔接,深交所对相关制度规则落地执行的过渡期作出以下分类安排。

    一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调整的过渡期安排。拟自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对于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且不符合新修订的上市条件的公司,深交所将引导其重新申报在其他合适的板块上市,做好接续审核。

    二是对分红采取强约束措施调整的过渡期安排。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以2022年度至2024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三是退市制度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第一,修改后的重大违法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对于未纳入退市新规则适用范围,少数已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规公司,深交所将会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继续强化自律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切实加大对相关主体的违法惩治力度。第二,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资金占用、控制权无序争夺重大缺陷退市情形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退市。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规范类退市;对于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第三,修改后的主板财务类“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实施*ST、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其中被实施*ST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第四,修改后的主板A股(含A+B股)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退市指标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起算相关期限。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7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今日,上交所就7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本次业务规则制定修订的总体情况。

    答: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出台,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文件,围绕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一总目标,增强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各方面系统性提出了政策措施。

    上交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照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研究评估证券交易所层面的细化落实措施,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过程中:一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有针对性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分红、退市等制度安排。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加强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退市等各业务环节、各项新规则新要求的衔接耦合,促进形成改革协同效应、激发改革效能。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在保持各业务环节基本制度规则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落实政策文件要求、完善对应制度机制,先立后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稳定性、可预期性。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有7项,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除此以外,上交所正在加紧制定修订与这7项业务规则相配套的其他业务指引、业务指南。

    二、为了落实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要求,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作了哪些优化完善?

    答:《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切实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按照要求,上交所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着力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具备诚信自律法治意识的要求。压实发行人等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二是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并将相关要求作为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完善现场督导机制,进一步丰富随机抽取、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现场督导情形。

    三是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交易所依规终止审核。落实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强化对相关主体配合发行人从事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惩戒力度。

    三、本次业务规则修订提高了主板上市门槛,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主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上交所修订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设置了多套多元上市指标,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对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发展深化,各方对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有必要根据实践情况及时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

    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经认真研究论证,拟完善主板上市条件,适度提高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市值等指标。具体来说:(1)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2)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3)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同时,在《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提出细化要求。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对于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且不符合新的上市条件的企业,上交所将引导其重新申报在其他合适的板块上市。

    通过上述调整,有利于引导市场预期,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特色。同时,上交所还将同步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这些举措将促进不同板块的差别化定位和协同发展,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四、本次业务规则修订,如何完善上市委和重组委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答:上交所高度重视廉政监督,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上交所工作组的驻点监督,着力通过一系列针对性制度安排和措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本次修订《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阳光用权,透明审批”,从严委员管理监督,更好发挥好上市委和重组委的把关制衡作用。

    一是强化“两委”履职把关。压紧压实上市委、重组委审核把关责任,要求委员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突出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严把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准入关。

    二是健全监督问责体系。明确交易所对委员的直接管理责任,纪检部门可以对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发行人被发现存在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责。

    三是优化审议会议机制。“两委”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对存在疑问的重要审核事项,可与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进一步完善审议会议流程,会议中参会委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会议召集人末位发言。

    五、股份减持制度事关市场稳定运行、事关投资者切身利益。本次减持制度有哪些调整优化?

    答: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在自律规则层面陆续制定发布了股份减持的有关实施细则、业务通知、监管问答等。股份减持制度对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减持行为,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上交所起草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旨在完善与中国证监会制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配套衔接,引导规范、理性、有序减持,切实防范规避减持行为。

    一是完善股份减持规则体系。将此前分散在业务细则、业务通知、监管问答中的有关规定加以整合,并进行连续编号管理,从而形成以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引为中心,以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配套的股份减持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升规则简明友好度。

    二是严格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在原有股份减持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具体的实施安排。从严做好大股东减持管理,明确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与其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或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尚未购回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等要求。重申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披露减持计划等要求。完善大股东与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负面情形,明确因涉及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在相应期限内不得减持。

    三是强化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减持预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的规定。将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由最多6个月调整为最多3个月,更好明确市场预期。

    四是切实防范绕道减持。落实“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的要求,针对利用“身份”绕道、利用“交易”绕道和利用“工具”绕道作了安排,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实施赠与,以及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认购申购ETF等情形下的规则适用。

    此外,还对询价转让和配售业务中的交易过户流程等作了必要的优化。

    六、为了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这一次业务规则修订时作了哪些安排?

    答:一是修订重组上市条件。加大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对照主板上市条件的修改,提高主板重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扩大科创板小额快速机制适用范围,取消科创板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制;按照融资需求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科创板配套融资由“不超过5,000万元”改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此外,将小额快速机制下交易所的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切实提升审核效率,明确市场预期。

    三是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获得股份的相关主体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继续持有或者依规卖出相应股份。

    七、请简要介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新变化

    答: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最直接、最有效路径之一。着眼于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可预期性,上交所拟对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如下优化安排。

    一是对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重点是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科创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整为3000万。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科创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这一调整拟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对应2022年度至2024年度。

    二是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八、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本次退市制度从哪些方面作了改革优化?

    答:2020年12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决策部署,上交所对退市有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严格退市执行。退市规则修订以来,沪深两市已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112家,常态化退市平稳开局。当前,各方对进一步加大退市力度期待很高。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上交所坚决落实,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修订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突出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的严监管导向,聚焦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一是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财务造假是触碰市场底线的恶性违法行为,市场关注度高,且态度鲜明、立场一致。本次修订在保留原有欺诈发行、规避财务类退市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第一,严打多年连续造假,造假行为持续3年及以上的,只要被行政处罚予以认定,坚决予以出清。第二,加大严重造假的出清力度,进一步调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对于1年造假的,当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连续2年造假的,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二是新增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第一,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出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坚决予以出清。此类公司内控形同虚设,独立性完全丧失,沦为控股股东攫取利益的工具,有必要将其清出市场。通过退市机制设立“高压线”,也有利于震慑资金占用行为。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指标,督促公司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拟将连续2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纳入退市风险警示范围,第三年再次触及前述情形的,将被终止上市。第三,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情形,督促公司规范内部治理。

    三是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一方面,充分考虑沪市主板在新形势下的定位和上市公司发展情况,结合加大“壳公司”出清力度的需要,拟调高营业收入指标至3亿元;结合科创板公司成长性和收入规模特点,对其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不作调整。另一方面,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机制,对于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予以退市,提高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范性要求。

    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适当提高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标至5亿元。同时,考虑到科创板公司较主板在上市条件、发展阶段和收入规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有较大差异,科创板公司市值标准不变,仍然为3亿元。这一调整,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有效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

    九、这一次对四大类强制退市情形作了针对性完善,请问对制度改革的过渡期有何安排?

    答: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构建了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强制退市情形。结合退市制度执行情况,本次针对性完善了上述四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具体指标,并明确了各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过渡期安排。

    一是关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新修订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发出时点作出新老划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作出并披露的,仍按照原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作出的,将按照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的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其余情形的起算年度不变。

    二是关于规范类退市指标,新增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三种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开始适用。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上市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上市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从严规范此类公司的控制权转让行为。

    三是关于财务类退市指标,新上市规则对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修改,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将成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同时,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指标,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该项规定主要为了避免新老规则适用真空,并进一步从严执行规则。

    四是关于交易类退市指标,本次修改的主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退市指标,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适用。

    十、本次科创板拟引入其他风险警示(ST)制度,能否介绍相关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从严监管,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按照这一要求,上交所切实加强监管约束,在科创板引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制度,进一步强化科创板“严监管”理念,立规矩、树导向,持续净化市场生态、严防乱象重演。

    科创板实施ST的情形总体与主板保持一致,即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内部控制薄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分红明显不足等实施ST,以充分提示上市公司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为了平稳过渡,拟作如下安排:第一,除分红不达标外,内控非标意见、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项情形,以2024年度作为起算年度;其余6项自新的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触发规定情形的将在6个月后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第二,在科创板施行ST情形前的6个月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实际触及任一情形的,应当立即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被实施ST。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ST的,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20%。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十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适用于财务造假的其他风险警示(ST)指标,有何考虑?

    答:为了加强对财务造假公司的风险提示和市场化约束,并和财务造假重大违法制度形成相呼应的梯度约束机制,本次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中,增加了适用于财务造假的ST指标,对财务造假“零容忍”。

    实施情形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尚未达到退市标准的,实施ST。实施程序方面,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即实施ST,以及时揭示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风险。撤销ST方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满12个月,以及上市公司已经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上市公司在申请撤销ST时,如果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且已充分计提相关投资者索赔预计负债。

    过渡期安排方面,该项ST情形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执行。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触及本项情形的,将适用新规定对其股票实施ST。为了充分提示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风险,便于市场识别,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司,同样予以适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即实施ST,待满足条件后方可申请撤销。

    十二、下一步上交所有何工作安排?

    答: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广大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项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对配套业务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修订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今日,北交所就6项配套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北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本次业务规则制定修订的总体情况。

    答:2024年3月15日以来,中国证监会制定出台了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文件,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北交所对照政策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研究评估交易所层面的细化落实措施,针对性完善了公开发行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分红、退市等制度安排,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共6项,分别是:《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公发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两委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减持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指引》)。此外,北交所正加紧制定修订相配套的其他业务规则。

    下一步,北交所将突出紧抓快办,以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地为契机,推动市场高质量建设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北交所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有关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二、为落实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要求,本次北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作了哪些优化完善?

    答: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切实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北交所修订了《公发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两委管理细则》,着力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要求“关键少数”切实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内部控制审计,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上市监管发行人因保荐机构执业受限之外的原因更换保荐机构的应重新申报。为了督促保荐机构、发行人等更加重视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闯关申报”,将保荐机构12个月内两次不予受理后再次申报的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针对发行人“一查即撤”“一督即撤”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二是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保荐机构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防范财务造假,按要求报送底稿供监管备查。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强化现场督导,明确现场督导为审核主要手段之一三是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申请,交易所依规终止审核。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强化纪律处分惩戒力度。优化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运行机制,加强交易所对“两委”委员的管理监督。

    三、请介绍本次《公发审核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考虑。

    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部署,北交所对《公发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除前述压实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相关内容外,在发行审核方面重点作了如下调整:一是完善北交所定位相关规定。进一步坚守板块定位,明确发行人应当符合北交所定位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并作出专业判断。对于不符合市场定位和产业政策的,北交所可终止审核。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将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瑕疵作为终止审核的情形,针对申请文件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审核开展等违规行为,将不接受上市申请文件纪律处分的最长期限提高至2年。完善信息披露豁免要求,要求做好替代性披露,并明确审核机构可以退回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回复文件。三是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优化咨询行业咨询委等审核时限扣除情形,并明确时限扣除同样适用于受理、问询、暂缓审议、复审等环节。与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相配套,明确发行人在提交上市委审议前因连续挂牌未满12个月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限可超过三个月。此外,还优化了行业咨询委、请示报告、注册阶段程序衔接的相关表述等。

    四、本次《上市规则》修订对退市制度具体作了哪些完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制度。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北交所坚决落实,及时修订完善《上市规则》。北交所现行强制退市制度设置了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标准,本次《上市规则》修订聚焦退市制度完善,对四大类退市指标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

    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将被强制退市。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财务类指标全部交叉适用,即公司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触及相关财务类指标任一情形的,将被强制退市。在认定营业收入金额时要求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亏损考察维度增加利润总额为负情形。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要求。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四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为出清大额造假、连续多年造假公司,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强制退市此外,配合退市指标修改,在公司治理部分增加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要求,同步调整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披露要求。

    本次北交所退市制度调整后,整体退市要求基本与沪深交易所实现取齐。具体来看,在重大违法和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在交易类和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的股票交易连续计算时间、营业收入退市标准等个别指标阈值以及市值退市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所差异,主要是基于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五、本次退市制度调整后,是否有过渡期安排?

    答:为强化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旧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本次《上市规则》相关调整拟设置以下过渡期安排一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中,成交量指标自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起算。二是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以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年报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标准,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三是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中,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发布实施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更,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规对于内控非标审计意见,以2024年作为首个考察年度。四是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新规发布实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新规。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六、请介绍《重组审核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考虑。

    答: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北交所对《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发行股份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考虑北交所有5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要求,本次修订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交易对方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不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仅能持有或依规卖出所获得的股份。二是进一步明确定向发行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的要求。考虑到目前规则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仅有原则安排,本次进一步细化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与特定对象约定转股期、赎回、回售、转股价格修正等条款,强化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的可操作性。

    七、请介绍《两委管理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考虑。

    答:北交所一直高度重视“两委”队伍建设,在中国证监会的坚强领导和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指导下,持续提高“两委”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2022年12月,北交所修订了《两委管理细则》,并于2023年2月完成“两委”换届工作。北交所切实承担对“两委”直接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开展对“两委”的管理监督。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北交所在制度层面切实落实“两强两严”监管理念,将严管干部队伍、严格履职把关、严厉追责问责体现在本次《两委管理细则》修订当中。一是强化履职把关要求。新增规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突出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严把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准入关。新增规定上市后发行人被发现存在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二是优化审议流程。新增规定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对重要审核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与北交所审核机构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将有益于保障委员独立履职和合议制作用发挥的实践制度化,明确上市委、重组委审议会议中,参会委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会议召集人末位发言。三是加强对委员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委员“选用管”全链条机制,新增规定北交所将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选聘委员,强化对“两委”的直接管理责任。明确纪检部门可以对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

    八、股份减持制度事关市场稳定运行和投资者切身利益,本次《减持指引》在减持制度方面作了哪些优化调整?

    答: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有关要求,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要求,北交所减持指引》进行了修订,在整体落实减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作出了适应性安排。主要优化调整内容包括:一是落实防范“绕道减持”要求。新增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终止、分立等方式减持后相关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融资融券违规处置、赠与等继续遵守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6个月内不得减持受让股份禁止大股东、董监高融券卖出,禁止限售股融券卖出二是强化实控人、大股东、董事会秘书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实施减持,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秘每季度检查股东减持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三是取消过程性披露要求。删除时间过半、计划过半的过程性披露要求,减少与权益变动披露的重叠,避免重复披露及过程性信息披露过多等问题。是规定敏感期交易限制。年报、半年报敏感期由30日改为15日,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敏感期由10日改为5日。删除控股股东、实控人敏感期限制。

    九、本次《权益分派指引》对上市公司分红制度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北交所修订了《权益分派指引》,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要求进行了完善,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力度,增强投资者回报一是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删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同步审议权益分派方案要求,推动公司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为一年内多次分红提供便利。二是明确中期分红基准。要求中期分红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并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消除市场对中期分红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证监会官网、沪深北交所官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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