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孙志成 杜宇
近日经媒体报道后,一份“漏洞百出”的一审判决书,在舆论场上引发关注。
诸暨市人民法院3月26日晚发布情况通报:经查,帖文反映文字差错问题属实,对此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启动追责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等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图片来源:诸暨市人民法院
据北京青年报,3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此次开庭为该案二审质证阶段,该案一审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庭审中,一位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引用了一审判决书上的一段内容:一企业欠另一企业1000多万元,其中一笔借款为5735019.54元。
但辩护人发现,这一借款数额,在一审判决书中的原文是“借款5735019.54万元”。辩护人当庭指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多出来的一个“万”字,直接将借款573万元变成了573亿元。
因多了一个“万”字,判决书中的借款金额从573万元变成了573亿元
休庭后,当事人家属和其代理人再次仔细翻阅了一审判决书。以何华芳为被告人的一审判决书,案号为(2021)浙0681刑初904号之一。据统计,这份判决书中的错误大致可分为4大类。
最多的一类错误,涉及企业名字、当事人名字、证人证言字词错误等,约85处。
判决书提到“贵州陈建玲……”,其中“陈建玲”应为“陈建麟”;判决书中“严胜自己还是开宝马740……”,其中“严胜”应为“严胜军”。
判决书中,程长川的证言中提到“宣城公司”,实际企业名称简称为“宣丞公司”;判决书记载“北京大学的700万加35万余元利息”,综合判决书全文,此处的“北京大学”实际应为“北京交通大学”。另外,判决书第175页、第176页、第238页中,“青海勃源矿业有限公司”多次被错写为“青海博源”。
图为判决书中出现的错误内容:“平房”应为“平方”、“博源矿业”应为“勃源矿业”
证人证言中,约出现42处词语错误。如判决书中提到:“《股权转让协议》(首席而被抓2019年1月24日……)”。此处的“首席而被抓”实际上是“手写备注”;又如判决书记载:“诸暨对比其他城市,虽然市政府给的正常可以…….”,此处的“正常”应为“政策”;“背景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中的“背景”应为“北京”。
第三类错误,是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与证据原文内容不符,此类错误约有7处。
如判决书第172页第5段第2行,记载内容为:“另一份协议书为2018年10月11日严胜军发送给王某某,该份《合作协议书》无印章”。实际证据内容显示,此处的“合作协议书”应为“股权收购意向书”。
第四类是数字单位错误,据不完全统计约有4处。何华芳家属称,在这份311页的判决书中,他们发现了至少110处类似错误。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23年11月,我国在司法审判领域全面推行“阅核制”必须正确理解阅核制的深刻内涵,要充分认识到阅核的本质要求,就是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权责清单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提升审判质效。阅核制关系到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准确落实,关系到院庭长审判监管责任的压实,关系到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落实院庭长阅核制度,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阅核制实施的关键性问题,促进阅核制全面有效实施。
编辑|孙志成 杜宇 杜波
校对|程鹏
封面图自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北京青年报、人民法院报、诸暨市人民法院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