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华是科技知悉公司总经理叶建标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但近2个月时间中却始终未予披露。3月22日,华是科技接连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交所发来的监管函。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文多
3月22日,华是科技(SZ301218,股价28.28元,市值32.25亿元)接连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深交所发来的监管函。
3月14日,华是科技公告称,近日收到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公司实控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而据华是科技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此事发生在今年1月19日,公司当时就已知悉,但近2个月时间中却始终未予披露。
对此,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提到,华是科技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长俞永方、董秘叶海珍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三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3月14日公告,华是科技称,叶建标在留置期间暂时无法履行董事、总经理职责,公司已对相关事项作了妥善安排。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日常经营管理由高管团队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
华是科技还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知悉立案调查的进展及结论。
而在3月22日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华是科技称,1月19日,公司及叶建标家属收到东阳市监察委员会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叶建标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
华是科技解释称,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主要是三点考虑。
一是因立案涉及的事项尚无准确信息,故公司计划待进一步知悉一些情况后对外进行披露。
二是公司获悉上述事项后召开了高管会议,由于叶建标在正常履职期间与俞永方共同负责公司战略发展、技术研发、市场业务等决策事项,经管理层商议决定,在叶建标留置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俞永方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公司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是2024年1月初,公司总经理叶建标已组织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召开年度战略会议,制订和落实了下一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业绩指标等重要年度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并已持续落实实施。公司认为该(留置)事项对公司业务开展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华是科技在回复函中称,截至回复函出具之日,公司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22.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0%,其中质押0股,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无股权质押风险,公司控制权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要求华是科技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就叶建标被立案留置涉及具体事项所掌握的信息,是否涉及行贿事项。
对此,华是科技回复称,截至回复函出具之日,除上述《通知书》外,公司及叶建标家属均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其他正式通知或文件,亦未知悉相关案件的调查进展或调查结论,因此无法对相关事项是否涉及行贿给出判断。
在回复函中,华是科技还发布致歉声明称: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公司全体董监高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显示,华是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长俞永方、董秘叶海珍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三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交所监管函也提到,华是科技实控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自1月19日起被实施留置,公司于同日得知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叶建标被立案调查、实施留置的情况,迟至3月14日方披露,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华是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深交所还提醒华是科技,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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