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于垚峰 每经编辑 董兴生
世龙实业(SZ002748,股价7.99元,市值19.18亿元)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3001号),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时隔近一年,立案调查有了新进展。
每经记者于垚峰摄
3月12日晚,世龙实业公告称,2024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4〕1号)。经查明,世龙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为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或将分别受到处罚。
同日,世龙实业董事长汪国清也收到了江西证监局的警示函。
两年虚增营收超3亿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世龙实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依据《券法》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世龙实业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7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万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7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5亿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万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西证监局认为,世龙实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至140万元不等的罚款。
董事长同日收警示函
同日,世龙实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国清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汪国清担任世龙实业总经理、董事期间存在多个问题。2006年6月,汪国清以代理人代持方式出资参与设立江西嘉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柏公司”),并由代理人任职嘉柏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0月,嘉柏公司被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公司”,原名为景德镇宏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代理人继而任职宏柏公司董事,故嘉柏公司、宏柏公司与世龙实业构成关联法人关系。
2011年至2012年10月期间,世龙实业与嘉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5465万元、1317万元;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世龙实业与宏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1367万元、2618万元、1820万元、2408万元、1739万元和855万元。汪国清未依规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义务,导致世龙实业未及时披露上述期间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17年4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世龙实业公告表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国清收到相关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后续将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于垚峰摄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