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集团表示,此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目的并非谋求公司实控权,而在于维护公司治理理念的统一,战略及重大决策的有效执行采取的临时应急应对措施。在此后一段时间,公司与体系外占比超2%以上股权的股东进行了积极沟通,基本排除了公司实控权受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影响的风险。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陈俊杰
2月21日,华设集团(SH603018,股价6.97元,市值47.66亿元)回复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对解除签署不久的《一致行动协议》作出解释。
华设集团表示,2023年7月,公司发现体系外某个人股东不断增持公司股票累计占比已达2%以上,为避免公司实控权受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影响,维持公司无实控人状态,故公司股东13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而在此后一段时间,华设集团与该名占比超2%以上股权的股东进行了积极沟通,基本排除了公司实际控制权受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影响的风险,故13名股东于1月24日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2023年7月17日,华设集团公告称,为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于近日收到杨卫东、胡安兵、凌九忠、刘鹏等13名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
据悉,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人杨卫东、胡安兵、凌九忠等13人合计持有华设集团7195.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52%,协议有效期长达3年。
而到了今年1月29日,华设集团披露,1月24日,上述13名股东解除了一致行动协议,并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并非旨在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在于为保障公司治理理念的统一,战略及重大决策的有效执行,避免公司实控权受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影响,保持公司维持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华设集团表示,鉴于公司自设立之日起一直处于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的状态,为保证公司的有效治理,公司格外注重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运行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制度。
原一致行动人主要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岗位人员,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协议实际履行,逐步发现在进行公司治理时,仍然主要系依据公司的规范化制度,一致行动的约定反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效率。
同时,公司股权依然保持十分分散状态,无需通过一致行动关系方式稳定无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状态。因此,原一致行动人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2月21日,华设集团在监管工作函回复中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华设集团称,2023年7月,根据二级市场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日常跟踪及监测工作,发现体系外某个人股东不断增持公司股票累计占比已达2%以上,为避免公司实控权受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影响,维持公司无实控人状态,故公司股东杨卫东、胡安兵、凌九忠等13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华设集团表示,此举目的并非谋求公司实控权,而在于维护公司治理理念的统一,战略及重大决策的有效执行采取的临时应急应对措施。在此后一段时间,公司与该名占比超2%以上股权的股东进行了积极沟通,基本排除了公司实控权受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影响的风险。
据介绍,随着上市公司部分股权比例较大的股东陆续退休以及新晋经营层高管人员的加入,截至目前公司董监高股权累计仅为10.52%,华设集团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逐步提升经营层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持股比例,并将此作为公司的中长期战略。
截至目前,华设集团已经实施了2次股权激励和3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正在开展新一期的员工持股计划。为避免一致行动协议可能对公司积极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中长期战略的不利影响,经各原一致行动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另外,华设集团称,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公司实控权变更的情况,公司将继续保持无控股股东、无实控人状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于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安排。
2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华设集团,试图了解上述体系外个人股东持股情况,但电话无人接听。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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