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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强案”二审改判2年半!曾帮地方政府高息融资3.5亿并拿3055万服务费,一审因行贿罪等被判12年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1-06 19:48

    每经编辑 王月龙    

    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贵州兴仁地方债“救火队长”樊强案于1月5日进行了二审宣判。

    今年6月19日,他被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罚金150万元;同时,他还被判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人民币152万元。针对这一判决,樊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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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第一财经,1月5日下午三点,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兴义市看守所宣读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经济观察报,此前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樊强的行贿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给予了高额的融资服务费。而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樊强辩护律师沈亚川对第一财经表示:“我5日中午赶到兴义,参加了二审法院在兴义市看守所的宣判。二审判决采纳了我们两点辩护意见,一是本案融资利率不是樊强或资金方决定的,上诉人的行贿行为和国家利益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一审认定的三千多万中介费判决没收于法无据,决定将行贿罪由一审的11年6个月改为1年零2个月,罚金从152万元改为12万元,我们认为是基本公正的。”

    辩护人提出的“受贿对象中三人系索贿”“樊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为行贿“等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据大皖新闻此前报道,1975年出生的樊强是贵州兴仁人,2015年成立贵州兴仁坤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坤灵汽车公司)。

    根据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间,兴仁市政府为解决政府债务问题,找樊强帮助解决借款融资,并商议通过兴仁市的政府平台公司东湖城投公司、恒创投资公司、放马坪旅投公司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

    据悉,2019年4月,东湖城投公司通过樊强,借款5500万元,期限12天,日利率3‰。2019年9月,贵州恒创公司通过樊强借款6000万元,期限20天,日利率3‰(年利率为108%),并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出借人通过签订融资服务费合同的方式,以融资服务费代替收取利息,按照日利率5‰(年利率为180%)收取。

    本案樊强二审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融资服务费属于当地政府在解决特定问题时应当付出的成本而且也是由市场决定的。

    一审判决中,樊强被判罚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樊强与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开展多次高息融资业务,融资金额3.47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高额融资服务费人民币1.3772亿元,其中樊强个人分得人民币3055.43万元。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周泽律师表示,据樊强自述,兴仁市政府有关领导系主动联系樊强,希望他协助政府融资,帮助政府渡过难关避免政府债务爆雷,“樊强纯粹是应政府领导这个要求帮助政府。”

    此外在融资过程中与资金出借方就融资成本、期限等条件的制定均由兴仁市政府有关领导决策完成,是与资金出借方商议确定的,而非樊强个人决定,在融资过程中樊强仅充当中间人身份。

    据周泽律师描述,樊强在协助兴仁市政府融资过程中一直为能够帮助政府渡过难关而感到自豪和欣慰,“在接触他的过程中一直很懊恼为什么帮了政府的忙反而被追诉重判。”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樊强“为在融资过程中顺利开展融资业务,多次向时任贵州放马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林波,时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田茂胜、副总经理杨雯、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兰君等人行贿共计24.6万元及2瓶飞天茅台。

    此案受贿人员4人中,目前公开仅见田茂胜被司法追责。

    据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17日消息,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会成员、投融资部经理田茂胜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由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茂胜利用担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会成员、投融资部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茂胜在担任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融资部经理期间,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公开信息显示,时至2024年1月6日,谭林波仍然是放马坪旅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编辑|王月龙 杜恒峰

    校对|孙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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