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2023年12月29日,证监会分别与紫金存储案四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四家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交纳承诺金、自查整改等承诺;证监会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证监机构确定承诺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本案投资者损失为10.97亿元(测算值),中介机构已先行赔付10.86亿元;证监会认为四家机构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约1.77亿元,四家中介机构应交纳承诺金约12.75亿元。
本案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当事中介机构主动缴纳承诺金,甚至先行赔付投资者,且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中介机构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而投资者也能更快获得民事赔偿。
按规定,保荐机构出现“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等情形的,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保荐业务资格3到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如果保荐机构被证监部门认定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行政处罚,将可能影响其从业资格及业务招揽。因此,保荐等中介机构主动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从而让证监部门终止案件调查,这对维护中介机构声誉及继续开展相关业务,无疑是非常有利的,在经济上也应是合算的。
在笔者看来,如果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民事追责制度能够执行到位,包括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措施,那么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将会更多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因为主动与被动解决问题,两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许差不多,而主动方式可以避免行政处罚。
因此,即便当事人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也并非就可来者不拒。《办法》规定了“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六种情形,证监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这些规定无疑是正确且必要的。此外,笔者认为,对于能较快查清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也应谨慎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
事实上,当事人承诺制度也即此前的行政和解制度。2015年《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行政和解程序的一个条件,是证监会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笔者认为这个条款或仍有一定现实意义,建议相关部门在执行当事人承诺制度时,对此予以适当借鉴。
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证券中介机构即使参与其中,充其量也只是打下手,但由于中介机构一般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担心案件影响从业资质,因此更愿意选择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只是,其中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造假首恶(一般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也专门规定了“追首恶”的相关安排,明确投资者可直接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要求赔偿,发行人也有权向控股股东、实控人追偿。
在不少案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往往违法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当事人承诺制度往往并不适用。笔者建议,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落实当事人承诺制度、赔偿投资者之后,应尽快向首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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