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毕陆名
一名女员工因为与男同事的微信聊天内容过于暧昧,被对方的妻子截图并发到朋友圈,引起了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轩然大波。她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6万多元的赔偿金,但遭到了法院的驳回。她不服判决,先后上诉到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均未得到支持。这是一起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纪律的案件,发生在杭州市,历经多年的诉讼,最终以女员工败诉告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14日,张某某入职杭州某置业公司(简称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日调入A公司关联企业B公司。
劳动合同约定,若张某某严重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某可以解除合同。B公司同时向其发放2016年5月版的员工手册一本,张某某签署员工手册个人确认书。同时,B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15日对其进行了新员工入职培训。
张某某与原工作单位即汇耀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员工谢某某常有微信联系。
2019年5月,谢某某的妻子发现双方微信交流中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截屏后,用谢某某的手机发送至其微信朋友圈,同时谢某某的妻子亦到公司反映情况,谢某某随即离职。
此事一时在A、B公司及旗下项目关联企业之间流传、发酵。
随后,B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因你自身原因,在与同事的交往过程中,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此事件已在项目公司、物业公司和多家施工单位中大范围传播,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你提前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当日,B公司工会委员会亦对此处理结果表示认同。
张某某对此持有异议,以B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向杭州市下城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赔偿金59139元、支付3天未休年休假补偿金1944元。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然而,仲裁委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认为,她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公司反而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承担二倍赔偿金。
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张某某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引发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尤其是在包括B公司在内的数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恶劣影响。B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前述事件,B公司以张某某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产生的不良影响已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某某主张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张某某还是不服,随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我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是十分不严谨的,认定也是主观臆断,同事之间偶然的玩笑话、俏皮话被认定为“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过于上纲上线,过于主观臆断,认定事实不清。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某与异性同事在微信聊天中,发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语内容及图片,引发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内容被同事家属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在B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造成不良影响。B公司对其进行过入职培训,也向其发放过员工手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张某某严重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B公司提交的B公司工会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B公司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通知了工会。B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张某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已至此,张某某仍不服,再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张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明: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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